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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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卢先生(64岁)因在家中感觉胸闷、呼吸困难,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在接到急救电话7分钟后到达患者家中。经急诊医生询问,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根据患者病情,急诊医生判断需要转上级医院救治,在去上级医院途中因右后轮无胎压而停车。此时距救护车离开患者家中仅过了6分钟。此时护士发现患者没有心跳呼吸、颈动脉停止跳动,急诊医生与护士合力对病人实施抢救。停车10分钟后,上级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医生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医生在担架上对患者实施抢救,采取了心肺复苏(球囊面罩通气)等急救措施,抢救30分钟后医生宣布患者死亡。
家属认为,救护车是用于院前急救的特种车辆,在抢救的路途中因车辆原因发生事故,系县医院在车辆的保养检查方面没有尽到义务,致使患者错过了急救时间,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医方证人刘某(汽车修理店老板)陈述救护车车胎是在其修车店进行更换的,被扎伤口接近1厘米,但未说出具体的扎入物品,也不能提供轮胎实物或照片,无法证明造成救护车辆不能行驶的原因是爆胎还是扎到不明物体。如果造成救护车辆不能行驶的原因若是爆胎,则县医院对轮胎的选择和护养负有注意义务;若是扎到不明物体,通常情况下不会立即发生严重失压,车辆仍可以继续行驶数十分钟以上,这个时间是足够将患者从事故发生地点送至距离仅有1.5公里的上级医院,说明车胎被扎时间已久,而县医院救护车辆驾驶员在出诊前和从患者住处出发前并没有发现车胎被扎。无论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县医院对车辆发生事故均有过错。但事故发生仅造成了延误救治时间,即便不发生事故亦不能保证必然能挽救患者的生命,故根据本案情况,酌定县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此处所称的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院,而并非“互联网+医院”。
根据相关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也就是说优先选择距离上更近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可以尽快进入到医疗机构内诊治。同时,患者或家属享有决定将患者送往哪家医院及选择送诊路线的选择权(除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送治医院固定的情况除外)。急救机构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告知和沟通、及时了解路况信息、询问其是否有明确的就诊医院,让患者或家属优先决定送治路线。另外,急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患者诊治的就诊机构。本案中,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转至上级医院有利于患者诊治,不存在过错。但救护车是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其对患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更为严格,医院对救护车转运伤病员、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有保障和注意义务,无论本案的救护车车胎事故如何,势必延误了患者接受更好院内诊疗的急救条件,由此客观上可能会降低患者抢救成功的机会。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认定县医院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问题。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八种。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要判断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是否前后矛盾、是否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证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等。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证人刘某(汽车修理店老板)陈述救护车车胎是在其店内进行更换,被扎伤口接近1厘米,但其不能说出具体的扎入物品,也不能提供轮胎实物或照片,因其不能证明救护车不能行驶的真正原因而未被法院所采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上均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都散了吧,医院是服务机构,医生是服务员,这下大家都满意了吧。
现在知道为什么没人愿意干急救了吧
老人临死前一定要送到医院,总能找到医院的问题,误诊漏针等,实在不行找病历的毛病,我们要相信临死的老人送到医院进行整治总能找到医院问题的。感恩医院。医闹何时休呀……
家属为什么总是等病人很重再去送呢?患者病因才是致死的第一大因素吧,患者及家属日常不关注和重视是次要。医学确实要加强车辆检查防护(医院得拨款换质量好的轮胎而且定里程进行大保养,医院一般不重视,毕竟120是赔钱玩意儿)。通常呼吸心跳骤停后成功率极低,而且成功后后遗症也多,植物人概率较高[捂眼睛]
优秀的人民法院
这没毛病呀 救护车收费是出租车的十多倍 而且还不用遵守交通规则 拥有这些特权 不是让你在关键时刻出意外的
取消急救吧,免得浪费我们老百姓宝贵的时间
死都死了,还要诈一笔
应该提高费用了,为什么救人只能挣个百八十的,却要承担几十万的责任呢?这叫责任和义务不匹配!就算是卖假货的,也才假一赔三啊!
我是10年救护车司机,对于这个,我真的很无语。先不说救护车,即使是你自己的车,在途中轮胎突然没气了,你怪谁?我们120司机可不是闹着玩的,每次急诊响着警笛,争分夺秒往医院赶,从死神那里借时间,大冬天,回到医院停车一身冷汗湿透,如果再让事实歪曲,伤了多少120工作人员的心。唉
白嫖12万不错了
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理应严格维护保养,因意外抛锚造成病人死亡就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没毛病
心寒[笑着哭]
这次碰到对了又讹到了钱,下一次急救肯定说没有车了,只要是有危险的自己来,以后危病患者得用生命为这次的买单
法院判的一点问题没有,这样也要喷,还有没有一点逻辑能力和常识
一群喷子,如果进了医院死了自负的话,冤死鬼无数!
上次有个胸外按压断12个肋骨的,我说没有严格抢救流程,还有人喷我,现在知道厉害了吧,家属告死你。所以出车一次,就要停运检修,至于车辆不够,会有其他医院派车。
穷疯了
万事皆可告就对了
若是真空胎扎到钉子之类的确实不会马上没气,若是普通的内外胎充气的扎到钉子之类的用不了一分钟就没气了,更不说一厘米。但医院为什么找不到被扎轮胎了呢?
都不考虑病情轻重,如果病情真的是可以挽救结果被耽搁,那就应该承担责任。半路都没气了,结合尸解,如果真是神仙难救,那责任就轻点。[得瑟]为了几块或几十块的出诊收入(个人)结果要陪十几、几十万[得瑟]风险太大,跟收入不匹配[得瑟]
只要死了,准能讹到医院医生的钱,
属于意外,轮胎坏了也行走,但出了事故能让病人赔吗?糊涂僧判断糊涂案
没关系,钱最终其它患者承担,否则当地医疗瘫痪
医疗这个行业经常遭些无妄之灾[点赞]
看吧,这样搞以后救护车你们也叫不起了
汽车扎胎这种意外事情,也能轮到医院担责,不是应该告路政吗?
要死了就送医院,还可以得一比钱
下次,医院就学精了,急救科分出去,救护车报废
这县医院也是倒霉,救护车要能再坚持六分钟,倒霉的就该是上级医院了
离病人家才6分钟,不爆胎也送到医院。
都在讹
呼吸心跳停止了是不能转运的,必须现场施救
这个判罚结果医院承担的责任太轻了
奇葩
医院的问题主要是没保留废车胎,导致无法提供属于意外的证据
心跳都停了,平时自己无保养,怪谁呢,保养好有一千岁
把救护车取消就行了,家属自己想办法,有本事讹地球啊,怎么有引力拉着,飞不到医院去啊[笑着哭]
反正是死人了就得告
这事医院有啥不服的。就赔了20%,觉得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么
车胎被扎,也要看具体情况,有时候会立马瘪气,有时候能撑一段时间,跟扎入的物品有关系
这就是该死,来急救车阎王爷都让你爆胎。
枉法乱判,救护车扎没气了轮胎,走不了也要担责?
医院应该告家人,人死车上多不吉利,得赔100万
三线城市三甲医院院前急救也就收不到一百元吧!
狗都知道轮胎没气是意外情况。
看来救护车要装不能打气的轮胎了。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请八人大娇抬的话娇夫有时也会被绊倒啊![无奈吐舌]
平常老是要我们开车前检查 医院的车子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 不能区别对待 责任跑不了的
生时,死地,旦夕祸福,命运无常,奈何,奈何。
去哪说理去[汗]
无语,路过。
收费呢?接人不要?
这个事情医院肯定有责任,不知道各位网上的法官们再哔哔什么。
真好挣,死人还有挣[点赞],120记住小心赔钱。
过早送去医院谁赔钱给那家属呀!人家是算好时间滴
之前有一个医生帮患者做心肺复苏成功,但弄断了肋骨,后面患者家属还要去告那医生。
没气也应该坚持先送病患,可以开慢一点,这个例子说白了,司机有点漠视患者生命
这些法官应该全部脑中风。。。
告轮胎厂吧!救护车轮胎竞可以扎破,又没把扎入物抓住[笑着哭]
省了一笔钱,賺了一笔钱!!!
救护车是收费,有责任确保正常
弱弱的问一句,车轮没气了继续开会翻车吗?
如果急救车走错路,晚了30分钟到医院,患者在错路的中途死亡,这怎么算?
救护车赔给患者家属吧!医院急救科倒闭,患者得急症等到医院再患病吧![汗]
任何车都有出毛病的可能,救护车也不是神造的好吧
1.5公里,什么概念?救护车不行,背抬轮椅救护车床,总有一款行吧?就几分钟的路程
救护车后轮一般都是双轮吧,一个没气不是照样可以开
这么多傻子吗[得瑟][得瑟] 告诉你们吧 救护车属于120急救中心管理 然而120急救中心一般不归医院管理
客运汽车爆胎导致乘客受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案件同理
感觉合理
现在的法院都是牛批啊
医院殳错!人老了
人已经没呼吸心跳了,本来救回来可能就不大,碰上爆胎还能捞点,知足吧
病危病人,就算是只剩轮毂也得走,要不为啥有优先通行权
只要整斗钱钱了,其他无所谓[笑着哭][笑着哭]
没收费就不事实上没有利益要求
反正都是医院的错,赔钱了事
起诉路政,没把路搞好[笑着哭]
赔偿这是肯定的。如果自身原因导致死亡这没法说,但是救护车是收费的而死亡是因为救护车的原因导致的这个必须赔偿。
都说是意外了,意外肯定不肯预测到的。
在美国,一趟救护车得要几万美元
一厘米的口子不会严重失压?我轧个铁片,过个路口胎压直接只零点几。
现在是索赔上瘾。
阎王要你三更死哪能留你到五更
救护车以后都换实心胎[笑着哭]
难道所谓的救护车不收车费??????????
判的还凑合
要是这个司机毛起开到医院,就1.5公里,最多换个钢圈2000块钱,就白白赚了12万[呲牙笑][呲牙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下次决不会去了!
你以为是医院赔钱,其实是员工赔钱。这群人真是可怜
反正我们县的救护车都是医院的资产。第一次听说救护车还有外包,国家明文规定,公立医院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的,
对的,以后上车前医院都给你签一个无责协议,不签转头就走你自己送,死路上这下就安逸了,如果这个判决火了,保证有这样的合同不信试试[流鼻涕]跟你为啥要扶同理
死哪讹哪
公立医院的120是赔钱的
救护车有千万种坏法 任何耽误病人抢救时间,与其死亡有自接关系,那就担20%的责任。其它其它80%由患者和打120的分担!理由是没病或不打120哪来那么事呢?
救人本来就是争分夺秒的,正常行驶不让救护车不让救护车,出了意外都得担责,养护不到位承担责任没毛病。
救护车是收费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