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浙江杭州,男子看中KTV陪侍人员,花3000元约16岁姑娘到酒店开房,对方男友得知后勃然大怒,持刀前来向男子讨说法,双方争执期间,男子被连捅数刀身亡,行凶者被判处死缓并赔偿25万元,男子家人觉得赔偿太少,遂将KTV和姑娘诉至法院索赔98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妩媚娱乐馆位于萧山,集餐饮、娱乐一体化,事发当日22时许,李青与赵亮等朋友晚饭后,前往妩媚娱乐馆放松身心,并在338包厢唱歌,期间李青由16岁的陪侍人员苏虹陪同。
见对方容貌姣好且非常年轻,酒后的李青蠢蠢欲动,多次提出要带苏虹出去“聊聊天”,苏虹虽然只有16岁,但在这种场所工作,当然知道男人心里想什么。
经过讨价还价,苏虹开价3000元,唱歌散场后,苏虹事先收取服务费3000元,然后陪李青去宾馆“聊天”,两人前往一家高档酒店3712房间开房。
到房间后已经是凌晨,占全与女友苏虹通话,并对此事表达不满,凌晨3时许,苏虹接到占全的电话,在对方强烈要求下,告知占全自己所在地址。
凌晨3时30分许,占全携带折叠刀,赶至大酒店附近,苏虹到楼下接到占全后,占全从苏虹处获知PC经过,气恼之下要求苏虹带其到3712房间,两人遂一起赶往李青住处。
进房后,占全与李青为PC之事发生纠纷,李青电话联系朋友求助,占全见状更加生气,于是拿起折叠刀捅刺李青腹部等处,见李青流血不止,张案与苏虹关门后慌忙逃离现场。
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宣布李青已伤重不治,经法医鉴定,李青系右下腹、左前臂遭锐器刺戳致右侧股动脉、股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警方立案调查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占全,李青家人要求判处占全死刑,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由占全赔偿因李青死亡造成的损失1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占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占全的致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判决占全赔偿25万元。
李青家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判处占全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损失,高院审理后认为李青在此事中亦存在过错,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青家人将苏虹和妩媚娱乐馆诉至法院,主张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807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4203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1236249元,除去25万元后,两被告还应赔偿986249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占全与李青发生口角后,占全掏出刀具连捅数刀将李青杀害,整个过程苏虹都看在眼里,作为朋友或夫妻,苏虹均有义务阻止该恶性事件的发生。
但苏虹非但没有阻止,还和占全一起关门逃跑,后李青经抢救无效死亡,苏虹应对此事负赔偿责任,且苏虹是妩媚娱乐馆员工,雇员非法侵害他人权益的,雇主应该承担责任。
李青家人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拟证明李青入住3712号房间期间,占全进入酒店杀害李青后逃跑,整个过程苏虹均在场且未制止的事实。
2.讯问笔录二份,拟证明苏虹是妩媚娱乐馆员工,与李青出去经过领班批准,整个过程苏虹均在场未制止的事实;且苏虹和占全两人逃跑过程中,进出电梯在楼梯上下走动,交凶器的事实。
3.公安讯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占全对苏虹陪李青唱歌等行为不满意而杀人的事实。
4.公安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妩媚娱乐馆业务经纪人“阿伟”先后安排苏虹到名人名家陪李青吃饭、到该娱乐馆唱歌等事实。
苏虹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苏虹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苏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且苏虹也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苏虹对李青死亡没有责任。
事发之前李青要苏虹出去时,苏虹就表示不愿意出去,是李青硬拉苏虹出去的,故苏虹不应承担责任,审理期间苏虹未提供证据材料。
妩媚娱乐馆辩称,妩媚娱乐馆并未组织卖淫PC活动,李青死亡是由占全直接造成,苏虹是妩媚娱乐馆的雇员,但其没有共同杀人故意,故妩媚娱乐馆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李青经生效判决书认定,是占全故意杀害致死,李青先行PC的违法行为,对促发刑事案件有一定责任,生效判决书对占全刑事判决的同时,已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苏虹与占全共同致李青死亡,但未能提供证明证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要求苏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时要求妩媚娱乐馆对雇员苏虹非法侵害他人权益承担雇主责任的诉请,法院也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原告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