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指的是,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罪从条文上看非常简单,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是在现实中,这个简单的条文,却能引发大量的复杂案例。
主要是因为,性侵类案子,没有其他人证,是不是强奸,本质上就看女性是否同意,而这种同意又不能通过其他的旁证来佐证。
比如说,两个网友开房,你说都越好开房了,甚至都拥抱接吻了,这个时候,女方说不同意,那男方就得停止,如果不停止就构成强奸。
理论上是这样没有问题,但是现实中,因为没有其他人证或者视频证据,是不是明确表示过不同意,哪怕是身上有抓痕伤痕,都难以证明,到底真实情况是什么,男女双方各执一词,很容易让案子陷入真假难辨的状态。
还有一类比较复杂的案子,是涉及到婚内到婚内强奸的,下面通过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婚内强奸的复杂性和类似情况的分析。
基本案情李芳和王强是一对夫妻,有个四岁的女儿,街坊邻居看来,虽然夫妻两个没有说非常恩爱吧,但至少日子还过得去。
但突然有一天,王强被警车带走了,不久后李芳也从村子里搬走了,后来村民才知道,原来这是李芳去公安局告王强强奸,这才被抓走的。
原来他们两个,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婚了,但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一直没有对外公布,两个人还住在一起,只是不在一个屋子了睡,这次是王强一时冲动,再加上两人关系本来就不太好,于是在王强和强行和前妻发生关系后,李芳就坚持报了警。
案情分析这个案子有点特殊,但对于理解婚内强奸,是个非常好的例子,因为他实际上是“婚内”强奸一种极端情况。
如果仅仅从强奸罪法条来看,这个条文非常简单,既没有高深的理论,也没有复杂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遇到了婚内强奸,却成了大难题。
首先要明确一点,刑法具有严肃性,刑法条文规定的非常清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这是个完全排除任何身份的,所以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在现实情况下,婚内强奸一般不被认为是强奸罪,从实践中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夫妻结婚之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承当这繁育后代的责任,如果无限扩大女性的性自主权,很不利于家庭稳定和后代繁衍。
传统观念也是认为,只要结了婚,这种事儿就是合法的,尽管在不断的普法,但是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很难改变。
还有个更重要得原因,如果完全承认婚内强奸,要知道中国是允许对强奸实施无限防卫的,这很显然会造成杀死丈夫的理由,到时候人都死了,还能怎么办,就只剩下女方一种说法了。
而且现实中,只要是生活了几年的夫妻,那都是矛盾重重,如果婚内强奸成立的话,那肯定诬告成风,很多夫妻的矛盾都非常大,这种性质的诬告实在是太容易了,同不同意只有她自己知道。
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其实都不宜把婚内强奸定为强奸罪,这个原因同样适用于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场合。
我国在1994年之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是民事领域的规定,在刑法领域,判断是否属于强奸罪的时候,应当考虑到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双方思想和行为上的影响,尽管不是法定的婚姻形式,但不宜判定婚内强奸的理由跟上面是一样的。
同居其实道理也是一样的,在同居的情况下,其实也容易产生矛盾,出现说不清楚的状况,尽管同居不是婚姻状态,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同居的男女,女方如果要告男方强奸的。
一般是先做一般案件纠纷了解情况,如果确实情况比较严重,或者证据比较明显,也是可以按照强奸罪惩罚的,但毕竟是同居,实际情况下,办案人员会考虑到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一个风俗来具体判断。
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离婚,但又住在一起,肯定不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关系这种来算,双方已经明确分房睡,如果强行发生关系,的确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只是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这种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几种情况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的,比如说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双方为了离婚,已经长时间分居的等情况。
整体来说,如果是正常的夫妻关系,一般是不会构成强奸罪恶,但特殊情况,就要特别注意了千万不要一时冲动让自己后悔,关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妻子告丈夫强奸,孩子四岁每天住在一起,为什么还会被判刑》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搜索,如有侵权烦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