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一项犯罪,对女性的身心都有很大的伤害,这种罪行一直都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而且强奸犯也是所有犯罪中,最让人鄙视和看不起的。
这个罪,主要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因为本身的私密性和主观性,这类犯罪,在法律处理方面,有个跟其他罪行很明显的不同。
普通的犯罪,只要你触犯了刑法,达到刑法上对规定的既遂或者未遂的程度,那么这个犯罪行为就是完成了,无论以后做什么,都不影响此前对犯罪的认定,唯一的可能就是在量刑方面有所影响,但强奸罪很特殊,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子,来具体看一下。
基本案情孙女士原本有一个和睦的家庭,有一次去工地看望自己的丈夫,认识了老板黄某,这个黄老板对孙女士非常喜欢,多次纠缠孙女士无果。
结果有一次两个人吃完饭之后,黄老板威胁说,如果不同意和他发生关系,就把孙女士的丈夫辞退,丈夫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在这种威胁之下,孙女士只能同意和黄老板发生关系(这是典型的强奸罪,事实已经发生)。
事情发生过,黄老板对孙女士更加迷恋,又多次发生关系,黄老板承诺离婚之后,就娶了孙女士,并送她一套房子,这样孙女士就做了黄老板的情人。
有一次孙女士和黄老板的事情被丈夫发现了,孙女士多次找黄老板兑现离婚的承诺,但黄老板压根就没有离婚的打算,感觉自己被玩了的孙女士,跳楼自杀,结果摔成重伤。
黄某从此对孙女士断了联系,孙女士无奈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并去公安局报案,说黄某曾经强奸过自己。
案情分析本案中,黄老板的行为在道德上,肯定是要遭受到谴责的,这是典型的玩弄女性,应当用最严厉的手段去批判。
但是法律上,孙女士所要赔偿100万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利益。
本案中黄某严重违法社会公序良俗,在吵架当天,黄某也并未采温和的策略,更是采取了言语刺激激化了矛盾。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公序良俗原则,法院酌定判决黄某支付孙某23万元,民事部分算是这样了,那么刑事方面呢,黄老板是否要为第一次强奸孙某的行为负责,去坐牢呢?
一般情况下,犯罪一旦完成,就是完成了,黄某第一次胁迫威胁的手段,足以让孙某出于无法反抗的地步,是典型的强奸行为。
但是随后,孙某又同意做了黄某的情人,长达一年之久,这期间自愿发生多次性关系,这种情况非常复杂,不但证据难以取得,而且孙女士出于报复等心理,证词方面,可信度也存疑,尤其是后来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更让这件事变得很复杂。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权利本来主观性就比较强,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是否同意,全看女性一句话的事儿,因此这类犯罪的确是跟普通的犯罪有不一样的地方。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这个文件表面了,这种比较特殊的关系,先强奸后通奸的,一般不安强奸罪论处,这里也是留了口子的,但像孙女士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案子,不会再按照强奸罪来处理。
悲剧的发生,很多人都很心痛,但作为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在第一次强奸发生以后,孙女士不累利益诱惑,及时报警,不但黄某会付出代价,此后的悲剧也不会发生了。
《第一次被强奸后,做了对方情人,一年后能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搜索,如有侵权烦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