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代开发票自然人不存在实际业务而取得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一人力资源公司取得自然人代开虚开发票近4亿元被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4]10号的处罚事由显示,(一)该单位2020年至2022年共取得个人代开发票176,328份(其中作废发票1095份、非作废发票175,233份),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报酬,发票金额392,482,044.86元、税额3,936,816.68元、价税合计396,418,861.54元。(其中作废发票价税合计4,001,114元,非作废发票价税合计392,417,747.54元。)
经检查,上述代开发票自然人并非该单位员工,该单位不直接管理这些人员,对公账户也没有向代开发票人员的转款记录,该单位代缴税费,属于代办业务,未代发劳务报酬,并非代开发票上接受劳务报酬服务的购买方,与代开发票自然人不存在实际业务而取得代开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2020年至2022年取得代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6,418,861.5元。
(二)该单位将代收代缴的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确认营业收入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
该单位收到宁波企祉转入的劳务报酬的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用来代缴税费,性质是代收代缴,而非实际提供给宁波企祉的按月按人次收取代缴税费的人事代理服务,该部分收入不应向宁波企祉开具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向宁波企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6份,价税合计52,108,675.55元。(其中2020年开具普通发票55份,价税合计43,596,649.23元;2021年开具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8,512,026.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单位取得自然人代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