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周女士(31岁)原定于次日举办婚礼。因恶心呕吐2天,于下午3时前往乡卫生院就诊,彩超示:盆腔积液;尿HCG(一),诊治:盆腔积液(性质待定)、呕吐(原因待查),医院建议住院治疗,患者拒绝,医嘱异常随诊。当晚9时,周女士再次到乡卫生院就诊,诊断: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失眠。医方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患者要求暂观察治疗。医方给予低流量吸氧,镇静、抗焦虑,对症治疗,予以地西泮10mg肌注,观察治疗。
次日凌晨2点50分,家属诉患者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查:生命体征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面色青紫,口唇发绀,双肺无呼吸音;无心音,立即给予尼可刹米0.375mg肌注,同时做心肺复苏及胸外按压,心电图直线,继续抢救20分钟,患者仍无恢复心跳,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患者系因患严重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伴胰周围组织广泛液化性坏死、急性腹膜炎等,发生急性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家属认为,卫生院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起诉卫生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医方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鉴定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予以准许。后患方申请撤诉,法院同意撤诉后,患方于撤诉3个月后再次起诉。再次诉讼的司法鉴定中,乙鉴定机构认为医方部分病历材料存在不符合书写习惯的特征,不予受理。后患方再次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后2个月,患方再次起诉,在本次诉讼中,第三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患方不认可被告提交的抢救记录的真实性,并且法院在鉴定前已经认定“抢救记录中记录的时间,后发生的诊疗过程记录在先,先发生的诊疗记录在后,不符合书写的习惯”。经审查医方提交的抢救记录,发现其确存在不真实性的情况,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另查明,卫生院提供的病历中记载建议患者住院、抢救记录中记载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均没有患者、患者家属的签字确认。卫生院未对患者胰腺部位进行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卫生院提供的病历中记载建议患者住院、抢救记录中记载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均没有患者、患者家属的签字确认。抢救记录中记录的时间,后发生的诊疗过程记录在先,先发生的诊疗记录在后,不符合书写的习惯,且未对患者胰腺部位进行检查。据此认定医方在治疗中存有过错,酌定决卫生院承担20%个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患方认为卫生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医方认为不存在过错,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民事诉讼中的撤销起诉(简称撤诉),分为原告申请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原告申请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
本案即是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情况。根据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且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撤诉后,还能否再次起诉?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首先,当事人撤诉后依然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提起诉讼。除离婚案件外,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诉讼时效分为中断和中止两种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因某种原因导致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再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从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就是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审理或者主动适用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法谚云: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