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12岁留守女学生因感情纠纷,携带农药去教室想自杀,被老师发现制止后,又在2个月后,于校内服用稀释过的农药,因此住院治疗10天,事后女学生以未尽到管理责任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38891元,学校:是她自己喝药自杀,关学校什么事?
(案例来源: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赵梅在漯河市召陵区一所小学上五年级,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家中只有奶奶照顾她上学,因家长疏于管教,赵梅才上小学就开始和人谈恋爱。
因个人情感问题,赵梅于10月19日(星期三),从家中携带一瓶农药进入学校,赵梅在教室欲喝药自杀,被班主任老师发现后将农药倒掉。
12月27日(星期四),赵梅又一次携带一瓶掺了农药敌草快的可乐进入学校,当天中午13时许,赵梅在学校口服敌草快稀释液20毫升。
15时许,赵梅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后给母亲打电话,说自己身体不舒服,但没有说具体原因,赵梅母亲又向班主任杨老师打电话询问情况。
杨老师遂通知赵梅奶奶将赵梅领回家看病,赵梅奶奶先把赵梅送到村里的诊所进行治疗,后于当天18时许,把赵梅送到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
赵梅经抢救后住院治疗10天,共支付洗胃费600元、医疗费28150元、3次检测费用7080元,事后,赵梅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38891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赵梅第一次携带农药进入课堂欲自杀,被班主任发现后将农药倒掉,虽对赵梅进行了心理疏导,但班主任未将该事件通知赵梅家长。
12月27日,赵梅又一次将农药装入可乐瓶带入课堂,并趁着中午学生午餐的时间,喝下含有农药的可乐,当日15时,赵梅感到身体不适,开始头晕、恶心。
班主任发现后知晓赵梅喝下农药,但未及时拨打120或将赵梅送医治疗,而是通知赵梅奶奶到学校领人回家,班主任也未告知赵梅奶奶,赵梅是喝下农药导致身体不适。
而赵梅父母当时均在外地打工,不知道该事情,赵梅奶奶以为赵梅是普通疾病,就安置赵梅在家休息,一直到傍晚19时许,赵梅姑姑回家才将其送入医院治疗。
现赵梅经过抢救,已没有生命危险,但赵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赵梅家长认为老师在赵梅入学期间,从未主动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和教育状况。
在发现赵梅有心理和情感问题时,也未能及时告知家长,在明知赵梅服毒后,未能将赵梅及时送医救治,导致赵梅延误治疗,造成严重身心健康,学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学校辩称:1.该事件发生时赵梅已年满12周岁,具有相应的独立思考及判断能力,赵梅的自杀行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赵梅喝农药时是将农药放入可乐瓶,班主任并不知晓赵梅喝农药的行为,当赵梅身体不适时,也未向学校和老师说明原因,老师通知家长回家看病并无不当,并未延误治疗。
3.事发后,学校积极配合家长对赵梅进行治疗,共垫付医疗费28723元,已尽到义务,因此赵梅诉请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赵梅诉求。
保险公司辩称:1.赵梅须提供证据,证明她是学校的在校注册学生,且在学校所投校方责任保险合同学生清单中。
2.从赵梅起诉状陈述的事实看,其是因个人情感问题私自带农药并喝下农药致伤,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四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校方本身并不存在过错。
如校方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保险不应承担任何损失,如赵梅能提供证据证明校方的救护措施不当,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校方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加重部分责任。
3.赵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带农药并喝下的后果;赵梅家中放置农药且不注意隐蔽保存、孩子存在情感问题未进行有效疏导等,赵梅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严重过错。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9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方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梅在青春期遭遇感情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实属正常,本应向老师或家长寻求帮助,但她却不与老师和家长沟通,用喝农药自杀的极端方式来解决,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在本案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12种情形,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学校已在保险公司处为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每人责任限额15万元,含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
事发于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无过失责任保险的每人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梅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为37871元,保险公司承担32041元,剩余5830元由赵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