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家和牛日料店发现女子有偷偷打包的情况,在餐厅内实施自助餐模式时,女子偷偷点高价的餐品拿走,涉案金额已达45653元,店家在发现后选择报警。
这家和牛日料店主打自助餐,店家安排客人根据菜单点餐,由服务员送到位置上享用,收取一次性的费用。
店家原本并不知道女子打包的问题,可是在查看监控时,明显发现女子将点餐的餐品打包带走,价值已经超过了她的消费标准。
要知道,以自助餐为消费方式的,是不能打包带走的,要不是女子连续打包的次数太多,店家还不会观察到。
这名在自助餐偷偷打包的女子姓叶,叶某到店消费5次,每次都是按照218元买单,她还有其他优惠的方式,总计1010元的费用。
然而,她每次进店的饭量巨大,点餐金额分别为9135元、9106元、10328元、11130元,5次下来花费就45653元了。
这个情况让店家察觉到不对劲,于是前去查看监控,发现叶某每次点完餐后,就会用小塑料袋偷偷打包食材,每次都是较贵的食材。
叶某的行为已经让店家遭受一定的损失,于是店家主动联系到叶某,要求其退还这5次的餐费,遭到了叶某的拒绝。
店员还解释,叶某已经在店内消费过不少次,可是此前的监控没有留存下来,只能让叶某支付这几次的费用。
然而,在沟通过程中,叶某不承认这一点,即便是店家多次提醒,可是她仍然拒不支付,随后店家选择起诉叶某。
经过这一操作,叶某没办法,只能和店家庭外和解,支付44543元的餐费,同时承担双方8000元诉讼费用。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事?
首先根据行业惯例,店方在店内多个区域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按量点餐,拒绝浪费,浪费超过100克,原价买单”“本店谢绝打包,如需打包请联系商家并按原价买单”等。
其次,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对自助餐不可以打包的情况有所了解。
然而,叶某花费218元,频繁打包餐厅内的高价餐厅,像三文鱼、北极贝、法式鹅肝等几百元价位的事情,可构成对餐厅的侵权行为,理应退还违法所得。
在新闻出来的时候,有人将叶女士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否正确?
在法律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之中,叶某支付了费用,在自助餐厅内打包带走餐品,餐品从市场价格来看,已经超过了几千元的立案标准,次数达到多次,乍一看确实有非法占有非法嫌疑。
可是在刑法的认定上,并不是将非法占有目的规定为盗窃等罪的主观要素,根据自助餐的规则,叶女士在与店家订立餐饮服务合同后,就可以任意的取用食物,在叶女士没有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之前,属于被叶女士所控制,不属于盗窃情节。
那么店家应该从哪个法律条款入手?
结合此项法规,店家应提供叶某偷偷打包的实质证据和可靠的产品价格,叶某明知道餐厅内禁止打包,仍然将餐品带走,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关系,构成对店家的侵权,因此店家可以向叶某要求赔偿。
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叶某补交了相应的餐费和诉讼费用,此事才到此为止,可见叶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是店家深究的话,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这件事告诉我们,在自助餐厅内消费,不打包是店家的规定,如果认为不划算,那么可以选择忽略这种消费方式,切勿以身试法,最后承担起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