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因“杀妻”被判15年,11年后妻子却“死而复生”,法院:判错了

方圆文史 2024-02-14 11:23:34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的一个小村庄里,一具漂浮在水塘中的女尸打破了村庄的宁静,发现尸体的村民立即报警。经过排查,民警很快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随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和死者“亲属”的辨认,认为这具女尸无论是年龄、体征,还是死亡时间,都与失踪近3个月的‘张在玉’相符,因此认为该女尸就是张在玉本人,而行凶者正是她的丈夫——“佘祥林”。

这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在家中无故失踪,几经找寻无果后,其娘家人便向警局报了案,并称张在玉很可能已经被杀害,而杀害她的人就是佘祥林。

但由于当时警方并没有找到实质性的证据,所以就没有对佘祥林进行抓捕,然而,此具面目全非的女尸突然惊现,却无疑“坐实”了佘祥林的罪行。

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张在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8日,当地检察院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

短短4个月后,即8月28日,经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佘祥林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到确定为“凶手”,再到最后判决,期间竟然只隔了四个多月的时间,而在整个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竟然只有所谓的“辨认”、“指证”和“推断”,不得不说,这样的判罚实在是过于草率了。

公安机关在对女尸的身份进行确认时,并没有进行专业的DNA检测,也未听取佘祥林家属的证词,而仅仅是请张在玉的亲属前来进行身份辨认,然后再结合死者的死亡时间、体征等信息推断得出结论,这显然是不符合规矩的。

因此对于这样的判罚,佘祥林坚决不服,于是便提起上诉,而最终法院还是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由于当时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加上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所以该案一直拖到了1998年3月31日才正式作出判决: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然而,尽管重新做出了判决,但此案还是疑点重重:

第一,本案的作案凶器并没有找到;

第二,佘祥林的前后供词不同,明显存在“撒谎”的行为;

第三,未对女尸做DNA检测,光凭推断得出的结论不具备真实性;

第四,不排除张在玉离家出走的可能。

……

当然,此案的疑点还不止这四点。然而,在判决下达后,佘祥林的上诉便被驳回,并很快被安排到农场进行劳动改造。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竟然奇迹般的“死而复生”了!

2005年3月28日,失踪11年的张在玉从山东回到了京山县,当地顿时惊起一片哗然,当地法院和公安机关闻讯后更是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DNA比对,最后确定此人就是张在玉本人。

张在玉的归来,使该案迎来了新的转机。2日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佘祥林案作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同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当庭宣布:佘祥林杀人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至此,长达11年的冤案,终于得以沉冤昭雪。但可惜的是,佘祥林这11年的大好光阴却从此一去不复返了。

佘祥林案,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最具典型的“冤假错案”之一,而此案中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有很多:

首先是定罪证据的充分性与真实性。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凭一面之词,更不能凭所谓的粗略推断,一定要结合更专业、更可靠的方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定罪证据的要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佘祥林案中,无论是第一次被判处死刑,还是第二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两次判罚都是在证据不足、不实的情况下作出的,而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

其次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

在佘祥林被无罪释放后,他曾透露自己在狱中遭受了非人对待,比如不让喝水,连续10天10夜不停被审问,遭受打骂等等。

尽管这只是佘祥林的一面之词,但没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往往都会伴随着刑讯逼供的身影,更何况佘祥林前后供词的矛盾、认罪时而翻供的态度等,无疑都向我们说明了,这明显就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在这11年里,佘祥林在狱中写下了无数的申诉材料,但无论他如何努力,笼罩在他身上的冤情始终得不到洗刷,直到“亡妻”归来,他才得以重获自由。

进去时是20来岁年轻力壮、满面朝气的小伙子,出来时却变成了年近40脸色苍白、孱弱不堪的中年男人……十多年的灿烂光阴,就因为那所谓的“有罪推定”,就这样一去不复返了。

后来,佘祥林曾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但最终仅累计获得了70余万元。

总的来说,“佘祥林案”是在证据存疑和证据链不完整,并伴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发生的,尽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所谓的终极正义,但判决过程中暴露的种种问题,我们也不应忽视,相反,这些问题时刻都在为我们敲响警钟。

在审判中,如果只是一味追求结果的正义,而忽略程序过程的正义,那么这无疑是对形式正义的严重损害,这更是对案件、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此外,在佘祥林案中,还存在一个“民意”的问题,前后两次判决之所以会如此快速,跟“民意”有着很大的关系。

初次判决,司法机关因受到来自张在玉家属及民众的压力,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应民意迅速作出判决,从而导致了这起冤案的发生。

后来,张在玉回来后,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司法机关也再次受到了民意的压力,迅速对佘祥林案进行重新审理。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民意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机关保持对案件的重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性,但民意不应该干涉司法,因为司法讲究的是公平、正义,而民意往往带有个人情感因素,两者很容易发生冲突。

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更不能因为不满足民意,而忽视司法的公正性。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佘祥林案也是民意干扰司法、影响判决的典型例子之一。

参考资料:

1.《“佘祥林杀妻”冤案怎样酿成》

2.《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冤案怎样造成?》

3.《论司法审判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以佘祥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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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14 16:25

    [横脸笑][横脸笑][横脸笑]这样的也行,为了避免冤案,判决有期徒刑,结果呢[横脸笑][横脸笑][横脸笑]特喵滴确死而复生,法院舒了口气:判错了!我觉得疑惑的是……如果是真的有真凶是不是也待要判有期徒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