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背景:
2024年1月20日,贵州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发布了这样一个案例:甘肃武威一男子购买一辆二手车并通过机动车检测中心的检测后,将车交给他刚成年的儿子使用。然而,半年后,交警认定这辆车是套牌车,并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和拘留。男子对此不满,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从而引发讨论,这种因为官方指定检测中心疏于职责,却没有及时的撤销处罚,是否可以追加对方责任呢。
02.事件经过如下:
连先生让他刚成年的儿子小连去驾校学车。起初,小连以没有车为由拒绝去学车。经过连先生多次劝说后,他承诺只要小连能考到驾驶证,就给他买一辆车。小连听后立即拿着连先生给的钱去报名。
考到驾驶证后,连先生只准备给小连买一辆二手车。小连有些不高兴,但他觉得有车总比没有好。
连先生从杨某那里买了一辆带有豫A牌照的二手车。之后,连先生委托李某将车送去车管所指定机构进行审验检测,顺利通过后,连先生拿到了车辆检测合格证和行驶证合格印章。
连先生并没有过户,而是把车钥匙给了儿子小连。随后,小连经常驾驶这辆车上路。
然而,小连驾驶车辆半年后,被交警告知这辆车是套牌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连先生接到小连的电话后,立即赶到交警队,并出示了购车手续和合格证等证件。然而,交警认为这辆车确实是套牌车,持有证件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交警经过听证后,仍对小连做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来查明,前述检测公司是有资质并获得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但该公司违规发放了检验合格标志,导致车辆信息错误录入。因此,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
尽管如此,交警仍未撤销对小连的行政处罚决定。连先生无法接受他刚踏入社会的儿子因自己的错误而被送进拘留所,因此他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连先生和小连质疑道,这辆车是在指定机构检测合格的,并且行驶证上有合格印章,因此可以视为通过了交警队的审核和批准。
此案涉及到甘肃武威一男子购买二手车后被交警认定为套牌车并处以行政处罚的问题。该男子不服气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其中,律师辩护称,验车未验出问题,责任不能由百姓承担。
03.分析讨论,对于此案,我持有以下几点观点。
首先,男子购买二手车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在购买车辆之前,连先生委托李某将车辆送至车管所指定机构进行审验检测。这表明连先生采取的是合法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将车辆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果交警认定这辆车是套牌车,那么责任应该追究到机动车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其次,车辆经过检测并获得检验合格标志,获得了行驶证合格印章。这也是一个证明该车辆符合规定的证据。如果这些证件确实是真实有效的,那么交警是否应该负有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从这些证件上并未能发现任何问题。
第三,对于连先生的儿子小连而言,他可能是无辜的一方。作为刚刚成年的年轻人,他只是按照父亲的安排和承诺行事。对于车辆的合法性和是否为套牌车,他是无法得知的。如果交警队从一开始就能够更加仔细审查车辆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这样的错误或许可以避免。
第四,律师看法: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就不应该被处以行政处罚。
连先生购买二手车时按照规定进行的程序,并委托了合法的机构进行车辆检测。购车手续、行驶证合格印章以及检验合格标志都表明该车辆符合规定。然而,由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失职,没有发现该车辆的问题,导致交警认定为套牌车,对小连进行了行政处罚。
连先生以及小连显然没有主观过错,他们按照规定进行了购车手续并相信机动车检测机构提供的合格证明。如果机动车检测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连先生,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一步。在这种情况下,连先生和小连不应该承担责任。律师的言辞明确,责任不能完全由百姓承担。行政处罚法为主要的行政处罚制度,其中规定了必须有主观过错才能进行处罚。
因此,律师强调,连先生和小连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他们有权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得到应有的赔偿。希望法庭能够正视这一问题,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04.来自法院的判决: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检验项目由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根据第1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如果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实际情况不符,将不予通过检验。检测公司是经主管部门和交警认可,并被指定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应该认可该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
根据这些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小连没有故意违法,判决交警撤销对小连的处罚决定。
然而交警在提起上诉时表示不服,并指出小连存在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两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4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留10日并处罚款8千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将由交警部门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千-5千元的罚款。交警同时认为,小连的违法事实明确,如果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于承认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合法性,给交通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然而,二审法院也认为小连没有故意违法或过失,也不存在伪造变更行为。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此案圆满的划上了句号,这个结果显示也是非常客观公正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测中心的疏忽问题,决不能让普通老百姓来背锅,这个是不合法的。
05.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连先生购买二手车符合规定,获得合格证明和行驶证合格印章,而验车机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也认为责任不能完全由连先生和小连承担。最终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合理的判决,这也是非常有正能量的,说明了法律的完善,执法单位有错,也要及时更正,避免继续错下去。同时,交警队应该加强对车辆审查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以确保类似的错误不再发生。
这还有什么可争的。车本身没啥。关键是检测机构给了合格证他就是正规的。没合格证新车都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