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是否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看法院如何认定。
2018年3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2023年3月,并向业委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20年7月,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返还保证金27万元,剩余23万元存入业委会委员赵某、于某、孟某三人设立的联名账户。该业委会于2020年10月任期届满,此后未再成立新一届业委会。2024年9月,物业公司向赵某、于某、孟某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诉称:业委会任期已届满,被告三人为业委会委员,联名账户由被告三人管理,应当由被告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三人管理联名账户是受业委会委托而非个人行为,代表的是全体业主,款项由全体业主处分,物业公司不应向被告三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约保证金系业委会收取,而非赵某等三人的个人行为,业委会系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且经备案成立,虽然任期已届满,但在未经法定程序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情况下,其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业委会主张权利,而不应向赵某等三人提起诉讼。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