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谈谈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
所谓死刑,比较正规的说法就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罪犯生命权的一种惩罚制度。而所谓废除死刑,就是认为死刑是残忍的惩罚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杀人」。法律为了惩罚谋杀行为,但自己却成了谋杀者,法律为了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这是荒谬的,因此主张废止死刑这种惩罚制度。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其来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罪与罚应该相当的古老的习俗或者传统。其法理依据,可以追溯到27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的法律《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
目前发现的有记载的最早对死刑提出异议的历史,大约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英国。就是所谓的「罗拉德派」的纲领性文献《十二条款》中的相关记载。(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 )
「罗拉德派」简单来说,就是英国历史上一个既反教会也反王室和国会的,代表市民和农民阶层的,英国平民反抗运动。《十二条款》大致就是一个阐释「罗拉德派」的目的与核心的政治宣言。在这个《十二条款》中的第十条款中曾提到:没有神职人员能找到经文根据,在将一项罪恶处以死刑的同时,不将其它的罪恶也处以死刑。它的意思是说,《圣经》并没有规定究竟哪些罪恶应该处以死刑,而哪些罪恶不应该处以死刑。所以死刑是人的决定,而不是神的意志。但是,人与人是平等的,一个人没有权力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
近代对死刑提出明确反对的,就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 。 他在1764年出版了一本书叫《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贝卡利亚认为:因为已经发生的事件无法改变,已经造成的恶果,也无法挽回。所以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所以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也就是说,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复仇,所以刑法应该遵从所谓“最小侵害性原则”。
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所以虽然处死罪犯的场面非常可怕,但那也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惩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他认为死刑不仅不能起到最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对某些人来说,还变成了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还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所以死刑这种无用,又略带表演意味的刑罚,不仅不能唤起法律所希望的,那种健康的畏惧感,反而会让某些人对受刑者产生怜悯感,所以死刑是没有存在的必要的。
他认为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仅仅是因为国家觉得消灭这个公民是有益的和必要的,所以才有了死刑。简单来说,贝卡利亚认为,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罪犯再次犯罪,以及预防普通人犯罪。从这个角度说,死刑并不是必须的。
到启蒙运动以后,因为人权的概念逐渐被置于价值观的核心地位,所以各种对死刑的反对观点,更多的是从法律的所谓「相称性原则」提出异议的。所谓「相称性原则」,简单说就是执行死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但执行死刑,也是对被死刑者人权的侵犯。相称性,就是指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对价。就是一个目的是保障人权的行为,要与这个行为过程可能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相称性」。而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相称性原则」,就是指从人权的角度出发,衡量其侵犯与保护之间,是否是相称的。
简而言之,目前联合国的官方立场是,呼吁成员国废止死刑。欧盟对成员国的要求是,必须废除死刑。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全世界目前大约有142个国家可以算是基本废除了死刑。即使有些国家法律没有明文废除死刑,但是基本上至少10年以上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但也有大约56个国家仍旧维持和执行死刑。如果就国家数量而言,全世界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但是如果就人口数量而言,仍旧维持死刑的国家的人口,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大约65%,差不多也是三分之二。而在仍旧维持死刑的国家中,除了阿富汗、白俄罗斯、古巴、沙特、伊朗、伊拉克、埃及、马来西亚、印尼、索马里等国家之外,也还包括美国、中国、印度、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由此也可以看出,死刑的存废似乎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以及宗教信仰的关联性,并不是太大。
对于死刑问题的存废之争,大致可以分为「民意观点」与「学术争论」两个领域。简单来说,如果就民意观点而言,大致上可以说,支持死刑的要多于反对死刑的。比如2012年,美国加州曾经就加州是否废除死刑举行过全民公投。而投票的结果,是多数人主张要保留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但在学术领域,反对死刑的论点,绝对是要多于支持死刑的。也就是说,「民意观点」与所谓的「专家意见」明显并不是一致的。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存废问题不能由民意决定。民意不能成为侵犯人权的理由,多数并不一定代表正确,也有可能是「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法律不能被所谓民意所左右。
但反对的观点认为,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不尊重民意,恰恰就是对公民人权的侵犯。司法独立,并不能成为法律不受民意监督的借口。
所以下面咱们就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支持与反对的理由,做一个简单的概括和总结。咱们不涉及刑法理论的专业理论研究,只是从普通人可以理解的经验与常识出发,理解和弄清楚死刑存废之争,究竟争的是什么?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
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杀人必须偿命,自古如此天经地义,这是杀人者必须付出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算是还被害者以公道,才能给被害者的亲属以抚慰。
但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现代刑罚的理念不是简单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事实上现代刑法,除了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也都不是所谓同态复仇式的。而且对罪犯执行死刑,事实上既无法恢复受害者的生命,也不能让被害者的亲属以此获得赔偿。所以「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在现实上是不成立的。死刑事实上是既不可能偿还生命,也不可能获得赔偿。另外废除死刑,并不是原谅杀人犯,更不是纵容犯罪,而是说死刑并不是对杀人者必须且唯一的惩罚方式。对受害者的亲属而言,也不是唯一的抚慰方式。
这也就是说,从死刑的意义而言,支持死刑的认为,杀人者应该死刑,这既是杀人者应得的报应,也是被害者应得的公道和抚慰。但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处死杀人者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受害者及其亲属的角度而言,都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是出于一种古老的成见。
那么其次,从社会角度而言:
死刑对犯罪究竟有没有威慑作用?是不是对降低恶性犯罪率有所帮助呢?
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当然有。理由很简单,因为怕死是人的天性,人会因为害怕死刑而放弃杀人。另外有量化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也可以证明,死刑可以有效地威慑潜在的杀人犯放弃犯罪,从而降低恶性犯罪率。
但是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具有威慑性,更多的是一种想当然,并没有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死刑就一定比无期徒刑更有威慑力。他们有同样的研究成果,可以证明长期或者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具痛苦性和威慑性。比如美国联邦法庭目前仍旧保留死刑,但盖洛普的民意调查显示,大约有62%左右的美国民众却认为,死刑对犯罪其实并没有明显威慑作用。
另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杀人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极端行为,所以杀人者并不一定会事先考虑到死刑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杀人者,如果因为有死刑所以放弃杀人,那么无期徒刑同样也会使其放弃杀人。这不是死刑的威慑力,而是因为其还未完全丧失理性。
另外犯罪率的高低,事实上与多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死刑的存废。事实上提高破案率和定罪率,破除潜在罪犯的侥幸心理,对降低犯罪率更有效果。
也就是说,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死亡是最痛苦的事情,人因为怕死就会放弃犯罪,所以死刑是必须的。但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长时间的监禁和剥夺自由,其实是比死亡是更痛苦的事情。所以死刑不是必要的。而双方都有所谓量化研究的成果支持各自的观点,双方也都认为对方的研究,只是一种所谓的话语叙事,并不是确定无疑的科学真理。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无法确认死刑,是不是真的对潜在罪犯有威慑作用,是不是真的可以降低恶性犯罪率,那也要处决杀人犯。因为如果没有效果,只是处决了一群杀人犯而已。但是如果不处决杀人犯,而死刑又确实可以威慑阻止犯罪,那等于是杀了一群无辜人士。所以在这两者之间,当然要选择前者。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
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无论司法程序如何科学严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判和错案,更别提还有故意的徇私舞弊。而如果死刑一旦造成冤案,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则完全没有补救机会,也意味着证据的彻底消失。不仅对当事人无法挽回,也有可能被徇私者利用,灭口掩盖罪行。
事实上,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客观公正,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废除死刑,所谓冤案,至少还有赔偿的补偿,漏网的罪犯,还有可能被追索。而死刑的冤案一旦出现,就是无法挽回的。
而支持死刑的观点则认为,任何冤案即使不是死刑,事实上也难以真正弥补被侵害者的损失。因为有可能出现冤案就废除死刑,这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
也就是说,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因为怕出现冤案,就废除死刑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而反对死刑的观点则认为,废除死刑并不是容许冤案的发生,但错判率是事实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客观,也不可能完全消灭错判,就像医院不可能完全消灭误诊一样,这是事实而不是逻辑。
第四,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所谓成本问题:
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只需一次执行,成本要远远低于长期监禁,或者无期徒刑,而且罪犯个人犯罪,但长期监禁的费用,却要有纳税人承担这不合理也不应该。
但反对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的成本低于长期监禁的成本,这只是一种非常表面的想当然的观点。事实上为了判处死刑所需要花费的成本会远远高于长期监禁的成本。因为事实证明,死刑的错判率要低于长期监禁或者无期徒刑。就是因为死刑无法挽回,所以要慎之又慎。而降低错判率,就意味着大量的司法成本。比如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被害案件的审理,检察官专门请了一个摄制组,从美国到广州中山大学和北京大学,采访章颖莹生前的同学同事,制作了一个几分钟的视频,只是为了在庭审时播放给陪审团看。就是希望在穷尽了所有证据之外,能对陪审团成员产生某种情感上的影响,争取死刑的判决。但最终还是没能成功。以美国为例,有研究数据表明判处一个死刑,大约平均需要花费200万到300万美元,这个成本要远远高于长期监禁的成本。
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被害案
当然反对者也认为,判处死刑的成本过高,也与为了降低错判率,反复审核复议旷日持久有关。如果速判速决,就不会产生如此高的成本。但是速判速决,就不可避免地有可能导致错判率的上升。而这就又回到了人权问题。
所谓人权问题,具体说就是杀人者的生命权问题。简单说,支持死刑的观点认为,杀人者的生命没有价值,死不足惜,也不存在所谓人权。但反对者认为,杀人者在杀人时,不就是认为他人的生命没有价值,他人的生命权不值得尊重吗?法律不能以杀人犯心态对待杀人犯。犯罪应该得到惩罚。但法律不是以恶制恶,而死刑就是对一个人的完全剥夺,事实上就等于不再承认其是一个人了。
另外虽然犯罪主要是个人行为,但是人事实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的行为一定会与生存环境、经济状况,人际关系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也会有许多个人无法掌控的因素。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也对犯罪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所以对罪犯处以死刑,是一种过于残忍的惩罚。
我个人认为,死刑存废问题,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讲,不是所谓人权问题。至少不能说,废除死刑就是尊重人权,保留死刑就是无视人权。比如美国日本,这些所谓西方发达国家,也没有废除死刑。比如德国,虽然废除了死刑,但当时废除死刑的动机,也并不是因为所谓尊重人权,而是为了阻止盟军,处决纳粹战犯。
死刑的存或废,也不能简单地以所谓民意或者所谓国际大势所趋所决定。与政治制度、宗教信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也不大。死刑的存废就是一项国家政策而已,是一种社会治理策略。各个国家选择保留或者废除,毫无疑问的会受制于地域性,社会特征以及特定的文化语境。
而从学术层面讲,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纯粹价值观争论,既没有所谓是非,也没有所谓对错之分。
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中国政府对待死刑问题的官方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并慎重适用死刑。近年来新浪,网易和腾讯所做的有关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显示,平均85%以上的民众, 都支持保留死刑。但中国法学界,也始终存在要求废除死刑的所谓专家意见,或者学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