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有效支护,冒险到罐底切割、拆除致储水罐倾倒,1死3伤!

靖二氧化碳 2024-06-16 11:27:07

6月7日,清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清城石角清远市安能建材有限公司“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1日,位于石角镇石岐村清远市安能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在进行储水罐拆除作业时,储水罐发生倾倒,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1日下午,李某和冯某富到安能建材公司进行拆解储水罐作业,周某洪和梁某开在储水罐旁站指挥。约16时30分,在拆除储水罐两根支柱后,储水罐失去平衡,随即向南面倾倒,造成李某腿部刮伤,冯某富背部损伤,梁某开被罐体击中身体晕倒,周某洪被罐体压倒在地面。

涉事储水罐位于厂区西侧,容量约200立方米,底部由六根铁质圆柱竖立支撑,每根圆柱直径约60厘米,高约3米,支撑的球状构建物直径约6米。

事故直接原因:

一是储水罐在进行拆解作业前,没有对罐体进行有效的支护辅助,罐体支柱被破坏后,受力不平衡而发生倾倒。二是周某洪和梁某开指挥不当,并且指挥时站立位置不当,距离罐体过近,罐体发生倾倒未能及时撤离,导致梁某开受伤、周某洪伤亡。三是李某和冯某富冒险进入罐体底部进行切割作业,罐体发生倾倒时未能及时撤离导致受伤。

经调查认定,清城石角清远市安能建材有限公司“5·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周某洪和梁某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储水罐拆解作业前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场所风险辨识;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未与作业辖区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梁某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周某洪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梁某广和何某华,作为转包单位,未对周某洪和梁某开对储水罐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安能建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对厂区内的储水罐拆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清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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