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加班”判赢:相关概念还需从法律层面固定下来
文/马进彪
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中国新闻网4月11日)
随着网络技术条件的发展进步,工作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非工作场所完成,如在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时间内也可以在家里或在旅途中完成企业交给的各项工作,这种无所不能的网络条件给社会的运转带来了更高的效率,使人的工作可以在各种场景下进行,这在时空上打破了以往以工作地点为主一元化工作方式,从而实现了多元化的工作方式。
但这种便利也给现有的劳资关系带来了考验,这到底算不算加班?因为离开了传统的工作场所就难以认定是在工作,而碎片化的微信工作更是无法准确计算时长。在无所不在的网络场景下,很多企业都在依托互联网办公,一部手机就可以是一个移动的办公平台,很多员工在下班后或休假时都会收到企业的工作指令,而且占用时间越来越长,也已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常态现象,也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化现象。
社会在进步,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员工加班的场景也在发生着变化,显然,在休假模式中不管员工是在哪种场景里付出了劳动,按劳动法都应当算加班。但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使一些企业觉得员工不过就是在休假的时候动动手指,做个表格发送个文件这类的小事就不该算加班,所以对员工的这种小“剥削”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大,和越来越刻意。但企业的这种“占便宜”的想法是对员工付出劳动的不尊重,和对劳动法的逃避,只是想到了企业的降低成本,而没有想到员工付出劳动的价值回报。
一个表格的制作和一个文档的发出,看起来这都是不能再小的事了,但其实这并没有那么容易。因为员工的大脑深处要从休假状态转换到工作的亢奋状态,而这种转换在心理变化中要付出极大的意志力,就像让一个心态放松正在熟睡的人瞬间进入紧张的战斗状态一样,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意志力的疾速生成和转变对人的生理是一种损伤,会负面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再说,一个表格的形成并不是手指简单动几下就能完成,它是一种脑力劳动,因为后面必须要查找很多资料和数据,而这些后面的付出最是劳神费力,这是一种艰苦的劳动。
这次,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这个判决是对“微信加班”的一种法律上的肯定,这对于很多企业说是敲响了维护员工权益的警钟。这个案例对网络社会来说有着普遍的参照意义,对于解决社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益纠纷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它清晰了很多以往的模糊地带,对企业守法给予了正面的引导和启示。
人们从网络社会中得到了很多方便,也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这是人们已经看到的益处。但从这个判例也可看到,目前对于“微信加班”的具体认定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如何计算加班时间?工作量有多大才算加班?这种加班如何计酬?这些概念和问题还需从法律层面固定下来,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款,给社会企业一个更清晰的操作场景。
很多黑工厂都是临时工派遣工
很多黑工厂都是两班倒
除非下班不再谈工作,不然24小时待命
前进的一小步[得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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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老师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