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
4月29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泰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亚泰科技于2023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 [2023]195 号。但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未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对该事项进行披露,于是予以补发公告。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事实显示,该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 共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107,430.20元,税额合计 1,100,125.30 元,价税合计13,207,555.50 元,品名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亚泰科技主营阻燃剂的生产和销售,客户遍及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全国多个地区。销售阻燃剂一般由亚泰科技负责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所以公司均采用委托货物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形式。
2018 年自称为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邹杰联系亚泰科技,以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达成与亚泰科技签订运输合同,发票由邹杰邮寄到亚泰科技,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鸿达兴公司付款;亚泰科技在上述业务过程中仅与邹杰发生过联系。亚泰科技取得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列支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纳税调整。
据邹杰陈述,邹杰非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杰与大连鸿达兴 物流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
运输业务方面,亚泰科技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通知邹杰后,均由邹杰自行联系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上述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上述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向邹杰提供其需要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方面,亚泰科技按照邹杰提供的运输业务将款项打给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鸿达兴公司按照本公司支付的款项进行扣点,一般为八个点到十个点,扣点后款项余额经鸿达兴公司孙楠楠转给邹杰, 邹杰利用上述款项向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支付实际发生运输业务费用。
发票方面,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由邹杰邮寄给亚泰科技。
根据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讯问笔录,贾伟思、孙 楠楠承认利用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 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经综合汇算,合计补征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 1,166,348.20 元, 缴纳滞纳金 418,181.64 元。
亚泰科技表示,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今后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分析管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