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信息页数较多为由收取信息处理费?群众利益无小事

智勇评社会 2024-03-21 12:12:58

文章导读: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条规定本意是降低政府部门行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主体却以此为由人为地设置公开门槛,向行政相对人索取高额信息公开费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就遇到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一、案件背景

官女士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某村30号合法拥有一套房屋,由于政府征地项目,官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为没有看到政府部门的征收公告,也没有看到征收补偿方案,官女士对征收项目知之甚少,久而久之,就对征地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为了解征收的详细情况,官女士向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区政府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对应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的案涉房屋现状调查信息及分户评估报告。

城区改造更新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3年10月13日向官女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官女士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拒绝向其公开对案涉房屋所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且以政府信息页数较多,按量计收信息处理费为由,将向官女士收取1,820元。

拿到《答复书》后,官女士惊掉了下巴:“公开信息不是政府的义务吗,凭什么要我交信息公开费?这理由说得真是冠冕堂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方打听之下,官女士找到了在民间素有口碑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

在研判案件后,两位律师认为,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因此向上级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城区改造更新局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全面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维权过程

复议书上,两位律师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反了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其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房屋所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并不会侵犯他人隐私,也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分户评估报告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页数较多,按量计收信息处理费为由,拟向申请人收取1,820元,违反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不适用按量计收,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案涉房屋现状调查信息及关于案涉房屋征收或者拆迁过程中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的答复实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在明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除非有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不容推辞,如果政府部门以申请事项过多为由索取高额费用,一定要找到律师,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作者: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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