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综法当罚〔2024〕第20号:2024年7月14日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青岛弘毅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广昌路1号健康产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污水通过软管直排至广昌路雨水管网,该项目所处位置无基坑渗水且基坑已硬化完成,此次雨后抽排基坑积水,属于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弘毅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