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2018年12月,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他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也暴露了足球领域的深层次腐败机制和严重社会影响。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郗同福受贿案的内幕和教训。
一、郗同福的受贿事实根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郗同福在199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江宁县(区)委常委、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8万余元。
郗同福的受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郗同福与其妻弟李某等人共同持股成立了土石方工程队、市政工程建设公司等多个家族企业,利用自己手上握有掌管业务和资金拨付的权力,承揽工程,几年下来就赚了数千万元。他们还与不法商人曹某合作成立房产公司,在连云港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以房产进行折抵退股分红,郗同福、李某共计获得房产65套、车位30个。
勾结不法商人,退股分红捞取巨额利益。郗同福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时,帮助曹某将一家集体所有制房地产企业改制到自己名下,并承诺将在企业发展的利润中拿出1个亿表示感谢。后来,在连云港任职期间,郗同福在土地出让金缴纳等方面给予了曹某充分关照。2008年下半年,郗同福调离连云港前,与李某从曹某的房产公司退股并分红,按30%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房产进行折抵。
收受礼品礼金。郗同福在担任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期间,收受了多名商人和下属给予的礼品礼金。其中包括: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给予的现金20万元;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现金10万元;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黄金手镯一条;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黄金项链一条;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黄金戒指一枚;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黄金耳环一对;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黄金手链一条;收受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给予的名表一块。
二、郗同福的覆灭之路郗同福的贪腐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灾难。他的覆灭之路,是一步步走向深渊的过程。
被组织审查调查。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当时,他已经退休5年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江苏省监委留置的第一个厅级干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郗同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被检察机关起诉。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郗同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法院判刑。2018年10月1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郗同福受贿案。庭审中,郗同福表示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2018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郗同福受贿案,对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党内开除党籍。2019年1月4日,江苏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郗同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郗同福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规定,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江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江苏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郗同福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苏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郗同福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启示郗同福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贪腐案件,它不仅暴露了郗同福个人的道德沦丧和法纪观念淡漠,也反映了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的监督缺失和制度漏洞。这起案件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警示。
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郗同福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恪守廉洁自律,但他却背弃了党的宗旨和人民的信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巨额贿赂,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郗同福同志,是一个了不起的人。你不仅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还在房地产领域展现了惊人的才能。你和你的妻弟李某年共同拥有65套房和30个车位,这是多少人一辈子都无法企及的成就啊。你真是一个别样的房奴,一个千万级的贪腐分子。你的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你应该为此感到自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