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职人员队伍里,有不少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他们在遇到自己或继承的房屋在原址上改扩建时,却被告知是不允许的,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知道,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有资格无偿享有的,外村集体成员、非农村户籍人员和村里已有一宅的人员都是没有资格再向村集体申请新宅基地的。而农村土生土长的成员成为公职人员后,他们的身份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小王通过自己的努力读完大学后又顺利考取了具有国家事业编制的公务员,他认为成为公职人员,就像农民、外出打工的一样,都是在各自岗位上谋取出路,况且国家事业管理体制多次改革的背景下,公职已经成为一份和农民一样一份普通的工作,待遇上也与企业职工没有什么差别,因此他认为公职人员也不应该被取消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也应该继续享有作为农村村民应该享有的各种福利性待遇,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认定,一些专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解释:我国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诸多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对是否符合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主要的考量在于人员是否具有特殊保障功能。在目前各地的实践探索中,对于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确认主要是依据在村内是否具有土地承包关系这一基本生产生活保障。而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有国家保障,并没有依赖农村土地进行生产生活,因此他们也不再继续享有农村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同时也不再继续享有作为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各项福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一旦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也就不再是农村村民。
但是,公职人员和其他非村集体成员一样,对村内的房屋具有继承和所有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在此基础上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也会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入公职之前村内已建有房屋的,也可以继续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这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不一样,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可以对房屋进行翻建、改扩建。究其原因就是他们由于不再是村内村集体成员,无法单独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基于获得房屋而拥有房下宅基地的暂时使用权。一旦房屋出现倒塌所不再适合居住时,他们房下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组织收回,再分配给村里具有使用资格的村民。对于继承的农村房屋,公职人员也是可以在取得房屋续存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因此,像小王这样的从农村走出来的入公职人员,他们不再是农村村民,虽然可能户口还在农村,但已不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他们可以通过继承来获得村内父母的房屋,但是受限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们只限于现有房屋,并不能在原址上改扩建和重建,一旦房屋倒塌后,房下宅基地使用资格也随之灭失,更不能再向村里申请新宅基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