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基于自愿的数据分享更可能会推高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个数据当道的时代,各行企业都积极寻求各种方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的数据。例如打车软件Uber被指控监察用户的手机电量,并向电池快将耗尽的用户收取更高的价格【注1】;而在线旅行平台Orbitz曾被质疑向苹果Mac用户显示较昂贵的酒店价格【注2】。数据若被滥用,势必加剧消费者对于平台数据收集的担忧,也迫使立法者更加审慎的监管企业收集数据的行为。
过去十年间,各地立法机关均采取行动限制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包括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保护法》、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澳洲的《在线隐私法案》,均反映国际间对于数据收集活动的监管越趋严格。然而,政府很多时候处于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不加限制,企业必然会滥用数据,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另一方面,要是彻底禁止企业收集个人数据,消费者将无法享受数据科技带来的进步,也不利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更常看到一种折中的选择:把数据的所有权交给消费者,让他们自己决定是否把数据分享给企业。这种策略看似无懈可击:若消费者把数据分享视为一件好事,他们可选择自愿分享数据以享受数据科技带来的便利;但如果数据分享被当作一件坏事,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分享。无论哪种情况,消费者理应立于不败之地。不过,事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不然。首先,消费者往往很难弄明白企业到底收集了哪些数据,并用这些数据做了什么,因此,消费者也难以决定是否应该分享自己的数据。虽然企业需要通过隐私政策向消费者透露他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数据,但这些条文往往冗长而晦涩。《纽约时报》的一则分析发现,记者要花上18分钟才能读完脸书的隐私政策,而近150个热门网站和应用程序中,不少隐私政策条文更需要拥有法律教育背景或大专程度以上的阅读水平才能充分理解【注3】。因此,不难想象,大多数消费者根本没有仔细阅读便同意企业收集数据。
另一个问题是,让消费者决定是否分享数据,这本身已向企业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让企业可以轻易的将消费者分成“愿意分享数据”和“不愿意分享数据” 两个群组,并提供区别对待。引用Orbitz的例子:若Orbitz向微软Windows用户提供较低的酒店价格,但向Mac用户推销更贵的酒店,Windows用户或会心甘情愿分享他们的数据来获取价格优惠。如果一个用户不愿意分享他的数据,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他是一名Mac用户,并向该名用户征收较高的酒店房费。由此可见,无论用户分享数据与否,都逃不出被大数据割韭菜的命运。事实上,笔者的研究发现,基于自愿的数据分享更可能会推高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这些发现促使我们重新考虑如何规管数据采集和共享。一刀切禁止数据采集并不现实,但我们或许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和不同场景,制定更精细化的数据法规。只有当我们确定数据的自主权有利于消费者的时候,才应该把这个权力交给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替消费者做决定,可能比让他们自己做决定更好。
本文基于笔者与杨志林教授和李冰清博士的研究“The Dark Side of Voluntary Data Sharing (自愿数据共享的阴暗面)”。该研究即将发表于MIS Quarterly杂志。
注1: https://www.vice.com/en/article/uber-surge-pricing-phone-battery/
注2: https://www.bbc.com/news/technology-18595347
注3: https://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9/06/12/opinion/facebook-google-privacy-polici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