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弟、表兄弟能在同一衙门任职吗,按规定是不是应该回避?

左都御史有料 2024-05-24 08:06:59

清代官员任用上有“回避”之制,回避制度的出现,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各种关系干扰,防范于未然所作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应该来说,清代的回避制度是较为科学的,甚至比现在做的都要好。

经常关注御史文章的读者,对回避制度都不会太陌生,清代的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师生回避以及拣选回避四类。其中应用最广的还是地区回避,其次是亲族回避。

为了让大家对回避制度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御史就此话题细细致展开来说,希望能给诸位带来一些新的认知。

先来讲亲族回避

亲族是广义的说法,具体要按照亲疏远近区别对待。亲伯叔兄弟不分满洲、蒙古,凡尚书以下、司官、小京官以上,都实行“官小回避官大”的原则,如果级别相同,那么以后来者回避。

祖孙父子属于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则相对严格。除非子孙先入仕且官至尚书、侍郎,祖、父后至且为司官及以下,这种情况下,祖父要回避子孙。其余则一律是子孙回避祖父。

外祖父、舅舅、岳父、妻舅、女婿、亲妹夫关系略疏,其回避规则不分长幼,实行官小回避官大,如果品级相同,则概不回避。

堂兄弟、表兄弟、儿子姻亲或是儿媳妇之亲兄弟等,关系较为疏远,这一类亲属关系无回避之制。

可以看出,亲属回避主要针对的是还是直系、母系、妻系三类亲属,其它亲属相对不是那么严格,甚至可以不用回避。这一点大家是需要掌握的,不能认为凡是有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

此外,有些衙门因职务特殊或专业性较强,父子、祖孙甚至皆不回避。比如理藩院蒙古司官、盛京五部本处司官、鸿胪寺各处读祝官、赞礼郎、钦天监、太医院等机构和岗位都不用回避。

亲族回避还有一点也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比如户部十四司、刑部十七司皆分管一省之钱粮、刑名事务,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如果有亲属担任同省之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那么就要回避调任其他司任职。

如果祖父兄弟中有现任三品京堂以上官,以及外任督抚者,其子弟按规定不能任职科道官。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科道官主掌监察,如果有亲属关系的干扰,就无法做到公平公正,难免出现隐瞒袒护的情况。

不过这一条只针对实授官,如果祖父兄弟只是署理的话,那么就不在回避的范畴之内。地方官不分辈分长幼,一律实行官小者回避的制度。

再来说地区回避

地区回避也称籍贯回避,主要针对地方官。总督管辖两省或三省,皆要回避所辖之省,打个比方说,两江总督就不能是江苏、安徽、江西人,两广总督就不能是广东、广西人。

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和管辖全省某方面之道员,则不能在本省任职。以两江为例的话的,就是江苏人不能在江苏省担任省级大员岗位,但可以在江西任职。

分管几个府的巡道和知府、知州、知县,则可以不出省,只要不在原籍地任职(基本上是以500里为标准)就可以,其具体任职地由各省督抚调配。

清代的籍贯比现在复杂,出生地为籍贯,居住地为寄籍。所以在地区回避中,不管是祖籍还是寄籍,都要严格按照地区回避执行。也就是说出生在江苏,但是居住在山东,如果是省级大员的话,那么江苏、山东两省都要回避。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一个问题,清代的旗人按照籍贯来分的话大部分都属于京师(一部分在东北),那么他们又是如何回避的呢?

对此朝廷也要相应的规定,满洲官员补用直隶州县者,按照回避五百里的原则,就是不能在京师附近的州县任职。

此外,满州官员如果补用道府以及盛京州县者,如果辖区内有家族田庄,那么也要回避,以防止以权谋私干扰司法公正。

蒙古官员在地区回避上较为宽松,凡是京师、直隶和内地各省皆不用回避;汉军旗人则要回避顺天、直隶两处,其他无需回避。

最后说师生和拣选回避

此两类回避不如亲族、地区那么广泛,但朝廷也严格执行相应的规定。师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授业恩师,二是指乡会试中座主与门生。

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古代师生情谊,情同父子,而且官场上向来看重师生关系,并以此为政治资源互相联络声气,从而导致结党营私。

为了杜绝师生存在利益交换,故雍正七年时出台政策,规定凡有师生关系者,官小者需回避或是直接将下属调离至他省任职。

拣选回避出现的时间较晚,嘉庆时发现有大臣在拣选官员时,将本人至亲开列名单。这引起了嘉庆帝的警觉,随后制定法规加以限制。

经吏部等官员奏准,参与拣选之人若与钦派大臣有宗亲或姻关系,都照京官回避之例,令官小者回避。不过拣选回避出现的情况较少,非清代回避制度之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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