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财政奖励金超2700万元未纳税被稽查!

影舞月光下 2024-04-17 06:40:08

支付给合作个人管理费、推广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显示,一公司取得财政奖励金未申报纳税以及支付给合作个人管理费、推广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被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二稽处〔2023〕21号

永安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8月24日对你公司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在开展汽车保险服务业务期间,取得财政奖励金共27132315.87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之规定,经查,你公司收取的财政奖励金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件,属于应税收入,你公司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094.42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3307.52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59951.42元。

(二)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开展汽车保险服务业务支付给合作个人管理费、推广费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20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96.56元,2021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7672.32元,2022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644701.4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30%”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同时你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缴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094.42元(核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3992.00×10%=64399.2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4399.20×25%×20%=3219.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219.96-125.54=3094.42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3307.52元(核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323009.62×10%=932300.9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32300.96×12.5%×20%=23307.5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3307.52-0=23307.52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59951.42元(核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165314.25×10%=1716531.4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2.5%×20%+716531.43×25%×20%=60826.5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0826.57-875.15=59951.4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公司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9号修改)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7号修订)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之规定,由你公司代扣代缴2020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96.56元、2021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7672.32元、2022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64470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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