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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北京女子王丽莎(化名)买了一套房子,准备装修。经过多方打听和考察,终于与一家装修公司签约了。按照合同约定,王丽莎需要支付装修费5万多元,施工时间为两个月。王丽莎交付了部分款项后,装修公司就派了员工进场开始装修。一切都很顺利,王丽莎对于施工质量等也比较满意。
大概施工进度过了一半的时候,出现了一件不合常规的事情。装修工人中有一个叫张大奇的,不知道是他自己懒惰还是为了节省房屋租金,白天干完活大家都回去的时候,他却独自留下来住在王丽莎的房子里。这张大奇的举止虽然有点奇怪,可是大家也没有人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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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早上,其他同事来到房子里准备开工时,却发现张大奇还没睡醒。叫他不应,摇了摇他,发现他早已浑身僵硬。同事吓坏了,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一番调查和法医鉴定,警察排除了张大奇自杀和他杀的嫌疑,确定他是因为自身疾病突发猝死。既然不是刑事案件,那张大奇的死就是一个意外了。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是王丽莎得知此事后,她却有自己的想法。王丽莎要求装修公司赔偿25万余元,理由是装修公司没有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导致张大奇长时间在自己房子里留宿。张大奇死在自己房子里,这刚刚买的新房一下子变成了凶宅,谁还敢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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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装修公司不这样认为,它觉得自己员工猝死已经够难受了,而且张大奇死前也是在给王丽莎装修房子,这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况且,张大奇就算是猝死,第二天发现就将他的尸体搬离了,这王丽莎也真是狮子大开口啊。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丽莎一怒之下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丽莎主张,这件事给她的精神状况造成了严重影响,自己不敢入住新房。所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租金损失2万余元,三项共计25万余元。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工人做工过程中意外死亡,要求装修公司和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竟然是房东起诉了装修公司,这可真是活久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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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王丽莎能够获得赔偿吗?
1、该案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本案中,装修公司与王丽莎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张大奇违规滞留在王丽莎房子里,这种行为既可以认定为违约,也可以认定为侵权。到底是何种责任,就要看权利人王丽莎如何主张了。从本案起诉的项目来看,王丽莎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因为在《民法典》颁布前,违约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所以可以判定案由是侵权纠纷。
2、装修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该案是侵权纠纷,那么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就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损害发生;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法律上并没有凶宅这一说,凶宅与非凶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但是在生活中,房子一旦被认定为凶宅,除了主人自身的心理会产生阴影外,在客观上也确实会影响到房屋的价值。
在不同区域,凶宅贬值的幅度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北方就比南方要低一些,而南方又尤以福建、广东等省份更为突出。特别是在广东潮汕地区,这样的房子即使大幅度降价,也未必会卖得出去。当然,这种损失额度的大小,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评估。所以,如果确实有损失,那么装修公司疏于管理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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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丽莎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依据?
从常理来讲,房子成为凶宅,对于房主会造成或大或小的精神压力,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过,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只要精神受到抑制或者伤害就要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房子不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定物,也不具有人身纪念意义,所以王丽莎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对于王丽莎的其他诉求没有支持。有人认为,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心理障碍,那现实中很多新楼盘旁边都是坟地,大家还不是抢着去买吗?也有人认为,房子变成凶宅,降价也未必能卖出去,对于买家来说,风水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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