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告》,此次集采覆盖34个化药、25个中成药,共59个品种,化药、中成药分别开展评审,采购周期24个月。
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信息公开时间另行通知。
化学药品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品种分为A、B两组,分别竞争。A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B组为其他仿制药。
技术评审
(1)组织专家对每个申报产品(同品种涉及多个品规的,以企业确定的代表品为准)的临床使用疗效、质量可靠性、临床使用安全性、品牌认同度、包装质量与方便性、服务信誉等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专家评审结果。
独家申报企业产品直接进入价格评审。
(2)每个品种的A、B组分别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
申报企业数3家及以下的,全部进入价格评审;
4-5家的,3家进入价格评审;
6-7家的,4家进入价格评审;
8-9家的,5家进入价格评审;
10-11家的,6家进入价格评审;
12-13家的,7家进入价格评审;
超过14家(含)的,8家进入价格评审。
如遇最后一名得分相同,一并进入价格评审。
价格评审
申报企业对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1)有效报价企业大于2个(含)的,报价(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单位申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同品种同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最低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得分高优先;技术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技术评审得分和平台采购量均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定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有效报价企业只有1个的,按以下类型开展评审:
类型一:外省已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外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即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类型二:外省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降幅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的10%,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方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①报价降幅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及以上或同品种另一组拟中选药品(不含独家申报企业药品,下同)降幅及以上的;
②报价降幅达到化学药品平均降幅50%及以上或同品种另一组拟中选药品降幅50%及以上的;
③报价降幅为化学药品所有独家申报企业产品(含上述“类型一”中的独家申报企业产品)从高到低排名前50%(四舍五入)。如遇最后一名降幅相同,则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平台采购量相同的,则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定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其中,仅满足②③条件的,约定采购量为原约定采购量的50%。
(3)化学药品平均降幅:是指化学药评审分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参加价格评审的拟中选药品降幅的平均值。
降幅计算基准:浙江已在线交易的产品,以现行浙江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下集中采购涉及多个规格在线交易的,按差比价计算规则,以最低的价格作为计算基准)。
未在浙江在线交易的产品,以本企业同品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浙江同品种下现行在线交易价格的最高价为计算基准。
(4)同品种B组拟中选产品价格应低于A组拟中选产品价格。
若高于的,B组拟中选企业须重新开展1次报价,报价低于A组拟中选产品价格的,纳入拟中选产品目录;报价高于A组拟中选产品价格的,则不纳入拟中选产品目录。
A组与B组拟中选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对价差较大的品种,将开展价格核查等工作。
中成药采取技术评审和价格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品种分为A、B两组,分别竞争。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品种所有产品2023年度在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入库金额合并,金额占比达到同品种总金额80%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进入A组,其他进入B组。
技术评审
同化学药品技术评审相关规则。
价格评审
申报企业对代表品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申报价按日均费用标准折算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1)有效报价企业大于2个(含)的,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同品种同组中有2个及以上企业最低报价相同时,以技术评审得分高优先;技术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平台采购量大优先;技术评审得分和平台采购量均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优先。若仍无法确定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有效报价企业只有1个的,按以下类型开展评审:
类型一:外省已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外省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即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类型二:外省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报价降幅须达到中成药平均降幅,方可确定为拟中选药品。
(3)中成药平均降幅:是指本次所有中成药品种(不含上述“有效报价企业只有1个”中的“类型二”)拟中选药品降幅的平均值。
降幅计算基准:浙江已在线交易的产品,以现行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下集中采购涉及多个规格在线交易的,按日均费用标准折算,以最低的价格作为计算基准);未在浙江在线交易的产品,以本企业同品种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际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浙江同品种下现行在线交易价格的最高价为计算基准。
确定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根据2023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份额确定约定采购量。如A、B两组中任意一组无中选药品,则该组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归并至另一组,剩余50%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
其中有2个分组的品种,若其中一组产品无约定采购量基数或约定采购量基数低于同品种总量的10%的,约定采购量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中选企业有约定采购量基数的,日均治疗费用为同品种中最低且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产品日均治疗费用10%及以上的,则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基数100%的约定采购量;日均治疗费用为同品种中最低但未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产品日均治疗费用10%的,则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基数80%的约定采购量;日均治疗费用非同品种中最低的,则获得该企业对应分组约定采购量基数60%的约定采购量。
(2)中选企业无约定采购量基数或约定采购量基数低于同品种总量的10%的,日均治疗费用的降幅达到中成药平均降幅且低于同品种另一组中选产品日均治疗费用10%及以上的,则获得该品种所有约定采购量基数10%的约定采购量;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则不确定约定采购量。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