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杨大爷30年前将2000元存入银行,约定30年后本息可得72万

西湖老李 2022-11-03 20:01:36

吉林长春,杨大爷30年前将2000元存入银行,约定30年后本息可得72万。到期后杨大爷拿存单去取,银行却说存单无效,由此拒绝支付。双方几次协商未果,杨大爷无奈之下,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

杨大爷是吉林省长春市人,1989年,刚过不惑之年的他早已经娶妻生子,是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这一天,杨大爷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路过银行门口时,发现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大街上派发储蓄产品的单页。出于好奇心理,杨大爷领了一份,上面举出的一个例子深深吸引了他的注意:“例如,按现行保值贴补率计算,每存入1000元,15年后的到期本息为19000元左右;21年后到期本息为62000元左右;而30年后的到期本息,共计高达36万元左右。”存1000块钱,30年后能拿36万,这的确十分划算!自己30年后已经年逾古稀,子女们也都长大,这36万无论是用来养老,还是给子女们成家立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想到这儿,杨大爷拿着宣传单页进入银行,询问工作人员存款的相关事情。大堂经理告诉杨大爷,这种储蓄存款名叫“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属于教育储蓄的大范畴,是为了庆祝银行成立五周年而特别推出的。它有记名存单、可挂失、可作贷款抵押凭证。储蓄面额为一单1000元,存期灵活,有15年、21年、30年等期限可选,具有长期保值性。最为关键的是,存期每满三年,银行会根据当时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预算利息,然后将利息转入本金产生复利。若遇到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银行仍旧按照原利率给予利息。

听完银行大堂经理的相关介绍后,杨大爷心动了。可在上世纪80年代末,100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杨大爷一个月工资也就100多元,1000元要花费他大半年的工资收入。回家和妻子商量后,夫妻俩都觉得这项存款十分划算,两人清算了一下家里剩余的积蓄,不足2000元。想到现在多投资1000块,30年后就能多拿36万,杨大爷咬咬牙,将剩余的积蓄全部拿出,又找亲戚朋友周借了几百元,买了银行两单面额为1000元、存期为30年的储蓄存款。银行开具了储蓄存款存单,上面有金额、日期、存款年限和利率,以及杨大爷的亲笔签名。杨大爷收好存单,继续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转眼间便过去了30年。

2019年9月,杨大爷存款到期,因为年迈身体不好,他让女儿带着两张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以需要本人亲自来取为由,给予拒绝。

无奈之下,杨大爷只好在女儿的陪同下亲自去取。可此时银行却告知他,当年的存单及存款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只能按照正常存款的年利率。

也就是说,30年前存下的1000元,此时能拿到手的本息共计4000余元,而不是当初约定的36万。

自己并无任何过错,可要到手的72万却缩水成1万元不到,杨大爷不甘心,与银行协商不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早在1980年,我们国家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其中第4条规定:“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我国银行存款利率一直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银行无权自行制定和更改储蓄存款利率。

在本案中,宣传单页中提到,“在存期内,如遇国家调低储蓄利率时,我行仍按原利率给予利息”。这约定本身就违法违规,所以应认定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合同,法律规定上是返还本金,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储户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

考虑到本案中存单无效全是由银行单方面过错导致的,所以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决定以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9.26%,来计算杨大爷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杨大爷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1556元。

杨大爷不服,接连提出两次上诉,可法院依旧维持一审原判!

其实在1989年左右,不少银行都推出了类似于本案“高息揽储”的产品。因为违法违规,所以产品发行几天后,就被中国人民银行以电报通知的形式叫停,已经发出的产品应立即收回。

而30多年前,交通通讯方式有限,没有联系电话,也不存在实名制,只能通过报纸刊登告示寻找购买者。很多人虽然已经购买了产品,但银行却联系不到,杨大爷应该就是其中一位。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将定期存款最长期限调整为五年。

与30年前相比,如今的工资和物价水平都翻了几十倍,1000元的购买力同样也缩水了几十倍。个人认为,银行应该按照千元存款的缩水程度,按比例赔偿杨大爷的损失。

各位看官,您们认为呢?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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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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