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民众的冷漠,我们是否该引入?

经史如诏 2024-10-29 09:02:45

2015年,四川达州一老人在闹市街头突然踉跄摔倒,下班高峰,人很多,大多数人目睹此情况,都选择径直走开,停下脚步的,也没有一人敢将老人扶起。

行为愈发“冷漠”,推动原因到底是什么?国外的入刑之策,我们是否可以借鉴?

严厉惩罚

德国也发生过类似案件,2016年,一起意外事件震惊了全国。

一名前往银行取钱的老人,忽然在取款机前昏厥,先后4位顾客经过,竟无一人注意到地下不省人事的老人,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等第五个顾客发现并且拨打了急救电话后,老人还是不治身亡。

市场发文“这是一起既令人辈愤又引人深思的案件”,调查火速开始,而“见死不救”的四人,也很快被起诉。

德国刑法明确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罚款。

“见死不救罪”不只德国有,法国的惩罚比之德国,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美国同样如此,当意外发生时,人在现场却并不采取合理救援者,皆以犯罪论处,即便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拨打911电话求救,也是必须要做的,要不然就犯了“疏忽罪”。

塞尔维亚的刑罚比法国还要重一些,交通事故为例,若明知发生了意外,仍旧视若无睹的话,一经发现,大概率就是一年徒刑,最差的结果,因抢救不及时而导致身亡,相关人员要是面临的,可是8年有期徒刑。

为了让人性不再冷漠,为了让意外事故不以冷漠出现无谓的伤亡,国外顺势推出了“见死不救罪”,对“扶与不扶”成问题的中国而言,为何不考虑引进呢?

不同情况

四川达州的72岁老人,还算幸运的,虽然没人敢将其扶起,却还是有热心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医护车很快赶到了现场,老人的身体并没有什么大碍。

一桩彭宇案,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去扶”拉开了扶与不扶的大幕,每当有类似案件发生,舆论总能轻而易举的吵起来,很多情况下,还是愿意扶的,只是扶人的时候一定要保留证据,可饶是如此,依然不能完全避免争论。

引入法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很大程度上,只会滋长问题,刑法不考虑设“见死不救罪”,因为它更像是道德上的问题,明知可为而不为之,充其量只能说是丧失了道德底线。

当然,这句话也不能说死,三种情况下,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犯罪。

第一,必须有作为的义务,第二,必须有作为的可能,第三,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

简单理解的话,消防员、警察这类群体,因其工作性质,本身对公众就负有救助义务,若不采取行动,就构成了犯罪。

一大难题的“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的问题,不考虑人情,在法律层面上,妈妈是第一选择,因为在法律上,儿子有对母亲实施救助的义务,而因为女友只是友,优先级肯定是要往下排一排的。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专门设立“见死不救罪”,但需要强调,见死不救与犯罪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不乏有人看见别人出了事故,不仅不帮忙,反倒顺手牵羊的。

虽然只是道德问题,但在扶与不扶这个问题上,还是希望更多人能够选择前者,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包庇坏人,若真因为扶人惹上了官司,一定要相信,法律会还自己清白,作恶者肯定会遭受应有的代价。

人性本善,若真因为担心惹上事而导致人命的凋零,相信所有人都不会太好受,只会反复受到良心的谴责,社会需要正能量的带头,也别让一颗老鼠屎,毁了一锅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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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史如诏

简介:经略史海,一诏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