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齐某作为A公司财务部出纳在甲银行壹分行办理公司业务时认识该壹分行客户经理张某、王某。A公司先后在甲银行壹分行某支行办理理财业务。
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齐某、张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合同、理财产品协议、授权委托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的方式,先后六次将A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1.4亿元资金挪用,通过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方式借给两家公司使用,案发时尚有4859.92万元未归还。
在办理上述委托贷款过程中,实际使用资金的两家公司负责人向齐某、张某、王某支付“委托贷款业务额外费用”“提成费”914万元,其中张某收受340万元、王某收受230万元、齐某收受344万元。
另外,2016年9月25日,齐某、张某将滞留在张某手中A公司U盾电话号码改为齐某手机号码;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齐某、张某将A 公司账户资金私下转出,用于投资经营或归还前期委托贷款,累计转走A公司账户资金8565.06万元,尚未归还资金409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挪用资金罪、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