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01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柯某某在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某小区经营早餐店。其间,为使早餐店售卖的肠粉口感更好,柯某某多次从网络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添加到制作肠粉的原材料米浆中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874万元。
2023年7月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柯某某的早餐店内当场查获还未使用完的硼砂619.8g和2盒半成品米浆。经检测,在送检的硼砂和米浆中均检出硼酸成分,含量分别为1.79×10³mg/kg和250mg/kg。
02 判决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柯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柯某某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柯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元。
ps:硼砂是一种含硼矿物及其硼化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添加制作食品的非食用物质之一,连续摄入会引起食欲减退、抑制营养素的吸收,过量摄入会引发脏器的积蓄性中毒。
根据2008年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硼砂硼酸”被明确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硼砂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来源 :鄂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