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犊子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无论是长辈庇护晚辈,老师庇护学生,还是领导庇护下属,都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儿。护犊子有时是一种自私心理,有时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
海南临高就发生了一件爷爷护孙子的事,不过这次护犊子竟然给爷爷带来了牢狱之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天,村里有位好酒者喝醉了发酒疯。不知什么原因,他就转悠到了老人家附近。刚开始,他拿块石头砸向老人家的厨房屋顶,但是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过了一会,醉汉看到老人8岁的孙子出门去玩,于是捡起一块石头追撵孩子。听到孙子的呼救声,老人顺手摸了一把钩刀就冲了出来。
恰巧,醉汉正掐着孙子的脖子不放手。老人马上厉声喝止,结果醉汉仍然我行我素。情况紧急,老人直接提起钩刀砍击醉汉,他才放开手。
经司法鉴定,醉汉构成轻伤一级。醉汉要求老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遭拒,2年后老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老人对此不服,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才不肯赔偿。事后,老人不断申诉,近日,该案被发回重审。
原一二审法院为何认定老人有罪呢?他们认为,老人砍了第2刀后,醉汉就松手了,而老人又砍补了第3刀。
法院认为,老人砍出的前两刀是防卫,这是没有问题的。而第3刀本不应再砍,因为此时危险已经不存在了。所以,第3刀是基于泄愤的目的,属于事后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老人对于第三刀的说法持有异议,他说是因为醉汉有再次伤害的动作,所以才对其砍击的。可惜的是,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醉汉对此也坚决否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构成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5个条件:有侵害行为发生,侵害正在进行或者有防卫的紧迫性,有防卫意识,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老人砍完第2刀,醉汉就停止了侵害,那老人挥出的第3刀,理论上确实构成故意伤害。
2、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也应成为本案的考虑因素。
一位是年富力强的醉汉,他随时可能会发动新的攻击。一位是年迈体衰的老人,如果不提刀,不仅防卫不成,可能还要反受其害。再者,在内心判断其有继续行凶可能时,老人如果是后发制人,估计悲剧就已经发生了。
3、本案中,第3刀应否界定为故意伤害呢?
从上述分析可知,法院认为老人第三刀构成故意伤害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只不过,在当时的危急场景下,对于一位心智已乱的老人,要求其对是否需要砍出第3刀作出精准判断,显然是有点强人所难的。
如果老人判断失误,孙子的生命就堪忧,而他在此种情形下能做的就是尽力保护自己的孙子。而且,老人无法证明醉汉有再次伤害,但同样老人是在泄愤也同样无法证明。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理应对其作出有利的判决。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宁可放过一千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如果事实存疑,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采用民法上的大概率来定罪量刑。
疑罪从无既可以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也能有效避免侵害被告人权益的行为发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一味地强调精准防卫,就束缚了防卫人的手脚,使其不敢防卫或者不愿防卫,这与该条立法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昆山龙哥遭反杀案,已经吹响了鼓励正当防卫的号角。法律无外乎人情,每一起案件的审判,不仅要遵循法律条文的规定,也不宜与朴素的正义观相去甚远。
既然是依法打击,就不要先入为主地将其定义为犯罪。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卫时只要没有过分的行为情节,理应从宽处理。
当然,最终老人是否会被判定为无罪,仍有赖于一审法院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把握。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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