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杞县叶婷父亲被殴打致死案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刘得见无期徒刑、刘青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还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叶家人民币共计11万余元。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南女孩为父申冤案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随着审判长3000多字的长文,对于叶家质疑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逐一做了回应。该案的真相已经大白,可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可是,关于叶婷及家人的行为是否理智以及案情的是非曲直,网络上仍旧在进行着一场大论战。
有IP地址显示为河南的网友就在评论区留言称:普通公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她们表达诉求的言行不能用法治的精细化标准去苛求,更不能为了某些不正当目的去博公众的眼球。我想,他的意思大概是叶婷及家人的言行并无恶意,只是表达上有所欠缺而已。
按照这个逻辑,还真可以推导出一些东西来,大家来评判下看能不能站得住脚。
1、关于死亡日期,叶家并未明确说过叶洪青是次日死亡的。
有网友质疑叶家误导舆论,告诉大家叶洪青是6月28日晚遭殴打,然后次日死亡。依据官方和网传的出院记录,显示其是7月7日死亡的。仔细查看下叶冰艳打了指模的控诉书,上面则清清楚楚地写着:零点二十九分我爸因伤势过重,头疼欲裂,无法支撑,我们打120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大家注意,这则信息里并未指明叶洪青是次日死亡的。这些说法大错没有,只是没有明确在医院持续抢救了多久而已。这则信息里关于案发的过程,我们就不好苛求她们一定讲得非常准确了,因为毕竟她们不是当事人,案发时也不在现场,所以有些错漏之处也可以理解。
2、关于叶婷“失踪”的信息,叶家也没有撒谎。
叶家的寻人启事上面写着,叶婷被杞县的七八名男子夺走手机,强行带走,家人至今联系不上。因为叶婷是被公安机关带走的,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收走其手机,这也是正常的工作程序。而叶婷因涉嫌违法犯罪,如果其不配合的话,自然是被强行带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家人联系不上是对的,能联系得上她就说明公安机关的管理出问题了。
关于叶婷“失踪”的这些说法,也是基本与事实“相符”,只是没有告知大家叶婷是被公安机关带走的而已。还有一个细节,那就是寻人启事上少了身高、体貌特征的描述,还有照片没有附上。或许叶家人当时真的不知道叶婷是被谁带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能说明叶婷的男朋友有点不是很靠谱。女友被公安机关带走了,竟然不给家里通个气?
3、关于叶婷“精神失常”的说法,叶婷本人从来没有确认过。
在叶婷“失踪”出来后,她站立在街头,眼神呆滞,她一会儿说“我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他们说要拘留我五年,我没有犯法”,一会儿又说“他们删除了视频,拿走了手机。”随后,叶婷突然情绪开始激动起来,还当街脱掉了裤子。事发时,始终在其身旁的白衣女子拿着手机正在拍下这一幕。
该视频流出后,众多网友猜测叶婷可能是真的“疯了”,于是叶婷“精神失常”的消息开始四处传播。20来岁的叶婷,又脱裤子又扣头的,不是疯了是怎么了?如果她精神正常,却当众脱掉自己的裤子,这让她的男友情何以堪呢?大伙注意了,叶婷自己从来都没有说自己疯了,这一切还都是吃瓜群众一厢情愿的想法。
4、关于叶婷陈述“警察说拘留五年”的说法,也不能认定是虚假的。
回顾整个过程,叶婷本人的言行确实没有太大的疏漏。她说警察说要拘留她,可能是因为不懂或者没有听清楚,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不可能有5年长的时间。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她讲了假话。从叶婷的言行来看,她的行为的确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开封身边事儿#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不排除办案人员给她讲述法律规定时,谈到了5年这个时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河南网友所讲的,不要以法治的精细化标准去苛求,那么叶婷说谎就不成立。但也有网友感慨,叶婷一个年仅20岁的小姑娘,心思竟然如此缜密,把一帮成年人都忽悠的晕晕乎乎。
刚哥认为,即使是要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也应当实事求是。叶婷想要查清案件事实,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声,但是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人违法,都应当受到追究。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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