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岳某把其经营的中草药店内草乌等药材放到附近的路口处晾晒,路经此地的另一男子付某误以为地上晾晒的草药可以治腰伤,且草药无人看管,就顺走了一根草乌回去泡药酒。
几天后付某在喝了草乌泡的药酒后中毒身亡。后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岳某提起公诉,付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124万元。
一审判处岳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余万元。岳某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家属附带民事索赔也被驳回。
家属再次单独对岳某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岳某未妥善保管有毒的草药导致付某误食死亡,判赔25万。岳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岳某对付某构成侵权,但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岳某的赔偿25万元显属偏重,判决岳某赔偿4万。
明明是岳某的草乌被付某偷了,为什么岳某还有责任呢?
毫无疑问,付某是负主要责任的,首先草乌不管有没有人员看管,都是岳某的财产,不是无主的东西,付某这种私拿私取的行为就是偷窃了,实属不当,再则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确定草药是什么东西,有没有害处的情况下,盲目拿去泡酒,才导致中毒身亡。
从法院审理来看,岳某还是有责任的,因为草乌属于有毒药品,岳某应妥善保管。
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如果岳某能采取设立警告牌等“举手之劳”的预防措施,将会提醒想顺手牵羊的人三思而行,像付某这类顺走草乌导致中毒身亡的悲剧也可能得以避免。
和标志关系不大,毕竟罪犯利益最重要,要保证罪犯平安
偷了人家草药,是不是应该赔4万+
贼人猖獗,贼人家属更猖獗,都是“壶河鞋"那老鳖蛋开的头。
这就是现代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这样说法岂不是菜刀伤人了卖菜刀也要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