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人?三个特性的综合体:知情、义务作证、强制证言真实!所谓知情,就是了解案件发生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所谓义务作证,并非义务劳动的意思,而是作为普通公民在知情的条件下有义务必须出庭作证!所谓强制证言真实,就是证人必须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欧美国家普遍信奉基督教,证人作证前需要向圣经宣誓。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宣誓环节,只有保证环节,就是通过宣读保证书来保证证词的真实可靠!
回到劳荣枝案,此案最大的争议在其中的常州案,也就是法子英唯一一次留下活口的那个案件(案情我不赘述了,大家可以自行了解)!在解析这个案件的时候,作为最主要证人的被害人夫妻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当庭作证,只是让检方采集了证言,其证言的内容大大不利于被告,却被法官采信了!那这个证词是不是合理、合法呢!首先,证人的知情性我觉得毫无疑问,在其他案件均没有人幸存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受害人的证言是最重要的,可即使是这样,这份证言也只能证明这常州案这一个案件,以这个案件的情况推定剩余案件的性质或者断言存在固定作案模式(即色诱、抢劫、杀害的过程)本身就缺乏严谨性,相互之间也没有必然关系,所以检方之后的证据链如果以此作为起点,就注定会受到外界的普遍质疑!
其次,证人的义务性和实际情况产生了抵触。如果证人以个人隐私拒绝出庭作证,我觉得不是不行,这称为作证豁免,是司法界的常见情况,可是作证豁免一旦实行,不但之前证人的证词将不被法庭采信,一般情况之后也不得要求出庭作证。劳荣枝案证人最大的问题就在此处!证人不但不用当庭被被告律师询问,而且给出了一份检方单独有利证据证词,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不公平。然而更不公平的是,法庭竟然还放弃了证人本身的义务性,采信了这一单边证据,这条看似天衣无缝的证据链最后只能是检方作茧自缚的枷锁,几乎可以肯定,仅仅这一条,最高法就会将此案发回江西高院重审!第三,”证言真实“到底意味着什么?这真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非常复杂的问题!打个比方说吧:我推开门看见常威在打来福,我同时也看见有个黑衣人翻墙而去。我作证的时候如果单单说我看见常威在打来福,我确实是真实表述,但是我不说黑衣人翻墙而去,我是不是一样隐瞒了现实?而这个全面具体陈述案情的工作,只有庭审可以完成——控辩双方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引导证人,最后还事件一个真相,这才是法官可以做出最后公正裁决的基础!
由于法子英系列案件中没有其他幸存者,检方把所有的筹码都押在了常州案上,希望以这个案件作为突破口证实劳荣枝的主犯身份,这个思路是没错的,错就错在其证人策略上。造成现在检方的困境在于:如果单边证言无用,证人就必须出庭,但恐怕证人的全部证言相反是对劳荣枝有利的(劳荣枝在法庭上有这样的供述:被害人曾经看到过自己被法子英毒打,另外自己并没有色诱,被害人是尾随自己到到达其暂住地的,以这两点作为基础,被告律师是可以很轻松得到自己想要的证词的,而一旦以上证词坐实,劳荣枝就肯定无罪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检方和证人方坚决拒绝出庭的原因!而如果证人不出庭,唯一可以证明劳荣枝是案件主犯的机会就没有了!
中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很不容易,从自证清白到疑罪从无,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中国民间缺乏足够的法理普及,大多数人只知道法律的义务(就是必须守法),却不知道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比如遇到有些事情的时候,怎么做才是最保证自己利益的),这其中的原因一个是因为我们的教育,一个是因为我们的宣传,相信20年之后,当我们再次审视今天身边的一些案件的时候,感慨一定多于愤怒!一家之言,难以概全,抛砖引玉而已,希望大家多多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