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赌协议应扣未扣个税,该退市公司被罚1.5倍计359万元

影舞月光下 2024-02-27 14:57:06

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这家退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下来了。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一科技”)曾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京税务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 号)。

该单位于 2015 年 6 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1450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该单位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 3,597,825 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来了,宁税稽罚[2023]41号公开了详细情况。

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2015年6月该单位与张望崧、唐明群签订《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望崧、唐明群分别向光一科技转让其所持有的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电力设计,协议中简称标的公司)50%的股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25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共计2900万元。2015年7月28日德能电力设计在南京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张望崧、唐明群变更为光一科技。

2016年7月1日唐明群与光一科技签订《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唐明群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对价回购光一科技持有的标的公司40%股权,由于在原股权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光一科技未向唐明群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确定,唐明群不需要向光一科技支付回购价款。

2016年8月26日,德能电力设计在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光一科技变更为光一科技、唐明群。

2019年6月28日,光一科技与唐明群共同出具的《关于江苏其厚电气、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南京科沃电力与光一科技等相关问题的商谈备忘录》中确认,唐明群欠光一科技德能电力设计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德能电力设计欠光一科技垫付流动资金和利息290.6417万元,截止备忘录出具日,唐明群尚欠光一科技2030.29613万元,光一科技同意将持有的德能电力设计60%的股权工商变更到唐明群名下。

2019年6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唐明群确认全部欠款2030.29613万元由其负责偿还。2019年8月13日,德能电力设计股东由光一科技、唐明群变更为唐明群。在上述股权变动期间,光一科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唐明群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2398550元。

在检查中,税务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该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听证请求。2022年7月8日,税务局依法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该单位提出因股权交易含对赌协议,股权交易价格无法确定、根据补充协议回购股权则中止股权交易、没有实际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则没有扣缴义务、处罚超过期限以及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税务局认为2015年6月该单位与张望崧、唐明群签订了德能电力设计股权转让协议并已生效,股权已作变更登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唐明群2016年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对价回购德能电力设计40%股权、2019年按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取得德能电力设计60%的股权,均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该单位2015年取得唐明群持有的股权,以其他形式支付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该单位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未予配合补扣税款,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罚款,计3597825元。

资料显示,光一科技因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 年 4 月 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 年 4 月 27 日,该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该公司 202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于2023 年 6 月 20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交易十五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于2023 年 7 月 13 日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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