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读者留言,问清初时期勋阳巡抚、凤阳巡抚为何不是以省为单位的?并建议御史抽空写一篇关于此类方面的内容。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御史在以往的文章中也没有过多涉及,故特撰此文,与诸位共同探讨。
清初时期的凤阳巡抚、勋阳巡抚乃至宣府、大同巡抚,都是沿袭明制而设的,存在的时间并不长,不久便遭裁撤以省级行政单位巡抚取代。所以从根子上来说,以上所列出的非省级单位巡抚,都是明代的产物。
正常情况下大家所理解的巡抚,多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很少有读者对明代其他巡抚类型有太多的认识和理解。实际上,明代的巡抚种类很多,至嘉靖朝以后,随着巡抚地方化、制度化的逐步形成,全国的巡抚出现了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其一、总揽一省行政之最高长官明中期以后,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这就是以省为单位的最高行政机构,地位在三司之上。
此前各省的最高长官分别为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司,分别管理民政、司法、军事。这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地方势力尾大不掉,设计出的一种政治制度。
按照定例,布政司隶属中央的户部,按察司隶属刑部、都察院,都指挥司隶属兵部、五军都督府。三司之间互不统属,遇重大政务需协同会商,虽然三司并存可以互相牵制,但也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贻误政事的情况。
宣德朝时,朝廷开始派遣京官巡视各省,这是巡抚制度的原型,正德朝以后各省设立巡抚逐渐成为定制。可以说以省为单位的设立的巡抚,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其二、为新省份的设立做铺垫这一类巡抚主要设置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如比辽东本属山东布政使司,宁夏、甘肃则隶属陕西布政使司,明初时期分别设有山东行都司、宁夏卫、陕西行都司。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这些地区的逐步开发,加上边患日重,明英宗即位后便开始增设镇守,与此对应的机构逐渐由原先的纯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成化二年,因辽东已设巡抚而罢山东按察使司分巡官;同时,宁夏、甘肃从陕西分离出来。这样,东北和西北的政区划分就更为合理了,到了清代这些地区正式建省。
不仅仅是边境地区,比如南直隶虽然作为陪都设有部院九卿,但是这些岗位基本上都是虚衔,并不能对南直隶地区进行有效的行政管辖。
真正管理南直隶行政事务的是应天巡抚和凤阳巡抚,而对明清两朝历史稍有了解的应该知道,应天巡抚管辖的地区大致就是后来的江苏省,而凤阳巡抚管辖的地区则是安徽省。
其三、难以治理的地区组成一个特别行政区历朝历代,凡是大辖区的交界地一般都是比较难以治理的,尤其是山区地带更是统治的薄弱点。为了加强这些边缘地带的管理,明代便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加以管理,并冠以巡抚头衔。
比如南赣巡抚正式设置于弘治十年,南赣巡抚的辖区原是江西按察使司所辖的岭北道发展而来的。
成化二十二年时,时任江西巡抚的闵珪认为,赣州与福建、广东、湖广交界,这一地区流寇横行最难治理,而作为岭北道因官职不高难以牵制,所以建议设立更高的行政级别予以管理。
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于次年设分守参将、兵备副使各一人于赣州,这样赣州就形成了分巡道、分守参将、兵备副使三套机构,实际上就是一个微缩的三司。弘治十年,正式设立南赣巡抚,辖区包括江西南安、赣州,福建汀州,广东韶州、惠州、南雄,湖广郴州。
再以勋阳巡抚为例,宣德朝时山东、河南、江西、湖广、陕西等省流民大批迁移至人烟稀少的川、湖、陕交界的荆襄地区。朝廷对此进行了强制措施从而引起了声势浩大的荆襄流民起义。
起义被镇压之后,各地流民仍不断向该地区涌入,且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再次发生暴乱,朝廷不得不妥协,将各省流民分别落户在所在州县,承认其合法居住权。
但是大量流民的进入给地方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所以将勋阳县改为勋阳府,同时设湖广行都司及所属勋阳卫,以河南、湖广巡抚共同管理。
成化十五年朝廷正式设立勋阳巡抚,辖区包括湖广之勋阳、襄阳二府,河南南阳府之邓、唐等州县,陕西西安府之商州、汉中府之兴安等州,以及四川之夔州府。
其四、以军事目的为主的战区巡抚这一类巡抚就比较好理解了,主要是设置在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这两个巡抚一直比较稳定,没有太多的变化,主要就是镇守边境。
战区巡抚也是临时性的,这种情况也较为常见,比如崇祯时期为了抵抗后金政权的崛起,设置的密云、登莱等巡抚,都属于应对非常时期而设的临时巡抚。
明代的巡抚总体来看要比清代的复杂很多,数量也几乎是清代的二倍。根据文献的记载,明代的巡抚有33员,除了以省为政区的巡抚外,其他都属于“特殊类型”巡抚。
一、名字搞错了,郧阳府,不是勋阳府;二、不存在郧阳县或者勋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