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抢夺别人财物应该定什么罪?按照普通人的正常的理解,光天化日之下抢夺别人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定为抢劫罪?请懂得法律知识的网友们,能够帮忙细细地讲解。
10月10日,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在深圳龙华区龙华汽车站附近正常采访,却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抢夺摄像机等设备,并还遭到现场人员的威胁。事后记者报警处理才知道,这帮抢夺摄影机械的人员,竟然是深圳龙华区龙华街道办的工作人员。
虽然事后抢夺记者摄影设备的工作人员都得到了相应处罚,主要的涉事人员周某已经诚恳的道歉,并且也已被免职处理。但是,这只是工作上的处罚,涉及到法律上的处罚,并没有通报。难道抢夺别人的财物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但令网友感到疑惑是,记者正常采访竟然会遭到街道办工作人员的阻拦,并被抢夺摄像机等设备,这是为什么?记者当天采访的区域和相关事件,难道是不可告人的秘密,生怕记者的采访会被公众知道?街道办工作人员这种阻拦记者采访的行为,是否已经严重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和普通民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