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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盗防闺蜜!重庆,女子到闺蜜家中吃饭,吃着吃着,俩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矛盾。

防火防盗防闺蜜!重庆,女子到闺蜜家中吃饭,吃着吃着,俩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矛盾。结果没想到,闺蜜竟拿起菜刀就往女子头上砍去。女子头部缝了10几针,可由于伤口长度不足8厘米,仅鉴定为轻微伤,闺蜜也拘留10天完事。女子无法释怀,表示会提起诉讼。(来源:法治进行时) 据悉,女子姚某下班后,与闺蜜约好一起去喝酒。喝完酒闺蜜又邀请姚某到家里坐坐。 这并非是姚某第一次去闺蜜家里做客,只是让姚某没想到的是,自己竟面临“血光之灾”。 姚某跟闺蜜东一句西一嘴的聊着,可聊着聊着就产生了分歧。 可能是因为喝酒的缘故,两个人的声音越来越大,情绪也变得激动起来,引发了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 闺蜜转身来到厨房,拿起菜刀,不由分说的向着姚某的头上砍去。 姚某躲闪不及,菜刀结结实实的落在姚某的脑袋上。所幸闺蜜并没有使出全力,菜刀也不够锋利,姚某并没有伤到骨头。 可即便如此,姚某的头部还是缝了十几针,伤口的长度约5厘米。 让姚某难以接受的是,住院期间,闺蜜依旧没有半点悔过之心,仅愿意拿出两万块钱的和解费。 而警方那边也表示,由于伤口的长度不超过8厘米,无法鉴定为轻伤,故对闺蜜的处罚,顶多就是拘留10天。 姚某无法释怀,表示会提起诉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姚某的闺蜜将姚某砍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由于姚某闺蜜的侵权行为,给姚某带来实质性的身体伤害,经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该由姚某闺蜜承担。 第二,姚某闺蜜拿出两万元的和解费,是否就意味着这件事就此结束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姚某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和解,坚持让闺蜜拘留。也就是说,姚某的闺蜜哪怕是拿出来和解费,在姚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公安机关仅对姚某闺蜜做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是否合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恶劣的,最多做出15日以下拘留。 由于本案中,姚某的伤口不足8厘米,不符合轻伤的鉴定标准,如果仅考虑到情节恶劣程度,公安机关对其做出10日的拘留,并无不当。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