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在没有给补偿的情况下,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对被征收房屋非法强拆的情况屡禁不止。其中以表面拆除违章建筑或拆除危房,实际目的是土地征收的情形最为常见。北京在明律师团队就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今天我们分享一个典型案例,希望给大家提供一些借鉴。
一、本案案情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征收房屋时,要“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要对被征收人先给予补偿,然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不允许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走腾房,也不能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不能私自雇人对被征收人的房子实施强拆。虽然我国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颁布实施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一些地方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任务,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故意不依法办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2.庞某是重庆L区X酒厂的企业主,经营酒厂几十年,这个酒厂在当地颇有知名度。就在2022年,为了某铁路专用线项目的建设,当地政府拟征收一个街道、一个社区、五个组的土地,共计7余公顷。庞某的酒厂也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2022年2月份,重庆L区政府作出征地预公告,2022年8月,重庆L区政府作出征地方案确定公告,公告了该项目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后来又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分别做了公告,内容包括征收面积、范围、目的等信息。由于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标准过低,很多被征收人不愿意签协议。庞某就是其中一位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如果就给这么点补偿,连重新建厂的本钱都不够,酒厂的损失也太大了!
3.这边的老百姓不签协议,也不耽误征收方继续推进工作。2023年3月,酒厂的房子遭到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拆迁队的强拆,庞某之子立即报案。由于一些老百姓也没有签协议,按照规定此次强拆行动被迫中止了,也就是说酒厂的房子被拆了一半儿就停下来了。几天之后,Q街道办B居委会向街道办报告,声称有群众举报酒厂的房屋成了危房,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快就会垮塌。为了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别来报告此事。Q街道办找来了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人,对酒厂房屋的结构进行了鉴定,综合危险性评定等级为D级,整栋房屋被确定为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危房。街道办出具了一份关于危房报告的函,把酒厂房屋成为危房的责任都推给酒厂。随后街道办又作出了一份关于人员撤离物品搬离的告知书,告知酒厂要在2023年4月1日之前全部撤离人员、搬走物品。2023年4月10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完全拆除了酒厂的房屋。然而此时的酒厂企业主庞某仍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4.由于街道办对于强拆酒厂的事自称毫不知情,不肯认账。所以在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的情况下,酒厂老板庞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然而根据原审法院的判决,酒厂的利益并没有被依法维护,于是庞某与其儿子决定依法继续维护权益。他们经过多方打听,选择了在征收拆迁领域颇有知名度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并且委托了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于艳律师承办此案,对本案提起了上诉。于艳律师对于此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当地有关部门,收集了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庞某获得胜诉。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街道办是否为2023年3月13日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适格主体?
(2)原判是否应该对酒厂房屋面积作出判断评价?
2.律师观点
(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街道办是2023年3月13日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适格主体。
(3)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并不涉及补偿或者赔偿,原判不应对酒厂房屋面积作出判断评价,超出审判范围,明显不当。
(4)征收实施部门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5)征收方在没给补偿就先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3.案件结果
(1)确认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2)确认重庆市L区Q街道办2023年3月13日、4月10日强制拆除X酒厂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维权提示
1.在明提示
在现实中,很多非法强拆的地方单位根本不敢直面自己的违法行为,在强拆偷拆之后自称毫不知情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就需要我们的当事人在接到征收消息以后,就要准备保存和固定证据材料了。如果你不知道哪些是有用的法定证据,那么你可以把与这个征收项目有关的材料都保存就好了。等到以后需要律师帮你出面的时候,你手头的很多证据都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对于死不赖账的违法强拆方而言,和他们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铁证如山,他们也无法抵赖。说到证据,我们要注意尽量保存原始证据。例如你用手机拍摄了强拆现场,你手机里的视频就是原始证据。但是如果你把这个视频拷贝到电脑里,电脑里的文件就不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度不如在手机里强。
2.本案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2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行政诉讼法》第89条
(5)《行政强制法》
(6)《土地管理法》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