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重庆,男子驾驶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上路,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摩托车被交警队暂扣调查,后经认定男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男子未交三者险,故迟迟没去交警队取车,7年后交警队对摩托车进行强制报废,男子却只得到2000元赔偿,12年后男子将交警队诉至法院,要求按每年1万元标准,赔偿自己12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开州区法院)
钟勇现年47岁,是个比较时髦的人,35岁那年,钟勇花费6000元,购买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钟勇爱不释手,经常骑着心爱的小摩托上路兜风。
事发当天,钟勇开着摩托车上路,行驶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且没有注意,与一名行人发生擦挂交通事故,对方当即报警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因调查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决定暂扣钟勇的摩托车,并对钟勇现场开具了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随后的调查中,交警队查明,钟勇的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三者险,后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钟勇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为你没有按规定投保三者险,应当到交警队执法室接受处理后才能取车”,但钟勇因故一直没去处理,直到7年后,钟勇才到交警队处理此事。
但交警队告诉钟勇,因车子多年未年检,已达到报废年限,只能作报废处理,钟勇在行政强措施凭证上书写,“我承诺车辆已报废,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一切后果由我自行承担”。
一辆崭新的车,就因为被扣押导致报废,钟勇事后越想越生气,多次找到交警队讨说法,交警队承认补偿钟勇2000元,但钟勇认为补偿金额太少。
于是钟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交警队超期扣押摩托车的行为违法,交警队应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赔偿自己合计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钟勇向法院提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拟证明交警队扣押钟勇的摩托车和钟勇摩托车的价值。
交警队辩称:
一、钟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12年前,钟勇驾驶摩托车发生与行人刮擦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因调查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现场开具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暂扣钟勇的摩托车。
后交警队经调查发现,钟勇的摩托车未投保三者险,经认定钟勇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告知钟勇需到执法室处理违法行为后方能取车。
但钟勇一直未到交警处对其摩托车进行处理,2019年,因钟勇的驾驶证过期未年审,钟勇向交警队申请将摩托车报废,并于2019年1月10日到交警队执法室处理。
二、交警队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充分。
2019年1月11日10时许,钟勇到执法室处理其违法行为,交警队调查询问后,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钟勇对告知的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交警队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决定对其未投保三者险的行为处120元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7条,决定暂扣驾驶证1个月,钟勇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钟勇认为交警队超期扣押摩托车,但实际上是钟勇驾驶未按规定投保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的扣押行为合法。
钟勇在2012年8月收到强制措施凭证单后,拒绝到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从而导致车辆被强制报废,该法律后果应由钟勇自行承担。
同时,钟勇在2019年1月10日处理违法行为时,已在行政强措凭证上写明“我承诺车辆已报废,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一切后果由我自行承担”,证实钟勇已自行承担车辆被强制报废的法律后果。
现钟勇提出赔偿摩托车损失12万元,交警队认为其赔偿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即便真要赔偿,也不得超过6000元。
三、交警队对钟勇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间是2019年1月11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钟勇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钟勇的摩托车在2012年8月6日因交通事故被暂扣,同月11日,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告知钟勇因摩托车未投保三者险,需接受相应处理后方可取回车辆。
若钟勇认为交警队暂扣摩托车违法,应该在2013年2月6日前提起诉讼。
退一步讲,因钟勇一直没有去交警队接受处理,直到2019年1月10日才去交警队进行处理,且钟勇在处理当天,已被明确告知摩托车按报废处理,钟勇认为暂扣车辆和按报废处理违法,亦应在2019年7月10日前提起诉讼。
若交警队未告知钟勇起诉期限,钟勇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起诉期限不得超过1年,钟勇在2023年9月7日向法院起诉,早已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
且钟勇未向法院提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证据,故该次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