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为什么会进看守所呢?
为什么会进看守所,我们需要了解看守所的性质和功能。看守所是一种临时拘留场所,用于关押被捕或被怀疑犯罪的人员,以等待进一步调查或审判。因此,进入看守所的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被判刑的人员。
02.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涉嫌犯罪被逮捕。当一个人被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认为涉嫌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逮捕并送往看守所。这种情况下的拘留是为了保证嫌疑人的安全和避免其逃逸,同时等待进一步调查和审判。
2. 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有些人可能因为未能履行法院判决而被拘留,例如未按照法院判决支付罚款或履行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直到履行判决或找到适当的担保人。
3. 违反移民法。对于那些违反移民法规定的外国人,他们可能会被拘留并送往看守所,等待进一步的处理和遣返。
4. 其他情况。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人们被关押在看守所,例如在公共场所闹事、无合法证件等。无论哪种情况,进入看守所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于被拘留的人来说,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合法处理和释放。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法治社会中,拘留和关押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合案例来探讨,在近年来分析了大量判刑案例后,我们发现,很多涉及犯罪的被告都设法办理取保候审,避免蹲守所。这其中有必然的原因。一些人声称,即使在法律不放人的情况下,监狱也比看守所更加难熬。这让我们见识到现代社会的人间地狱。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详细分析探讨下监狱的黑暗和残酷,并谈及看守所的民警施暴以及同伴的虐待,探讨犯罪分子承受长期折磨却未能得到及时治疗的恶行。
03.案例一:王某3因涉嫌盗窃罪被h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遭虐待殴打致死
一、死者入所前身体无恙
犯罪嫌疑人王某3被指涉嫌盗窃罪后被h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据h宁县人民医院和h宁县看守所狱医师某的体检结果显示,王某3符合羁押条件,身体表面无明显伤痕。
二、看守所渎职、施暴民警
冯某1(看守所民警)、任某(看守所副所长)、赵某1(看守所教导员)、王某1(看守所副所长)、王某2(看守所副所长)和邵某(看守所协警)等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玩忽职守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三、收监后立遭在押人员残忍虐待
自5月22日18时入所后,至5月24日10时,监室在押人员南某等6人在看守所监室及放风场用鞋底、毛巾和拳脚多次殴打王某3,并采取洗冷水澡、罚站、不准睡觉和强迫劳动等方式对他进行体罚和虐待,致使王某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四、捆上审讯椅,副所长带头殴打
同年5月23日18时许,王某3被同监室的在押人员殴打倒地。被告人王某1进入监室,命令其他在押人员将王某3抬上床。
(一)捆绑后用PVC管等殴打。冯某1等人让两名在押人员将王某3带到无监控视频的活动室,冯某1让在押人员从禁闭室抬来审讯椅,并将王某3绑在上面。冯某1走后,邵某朝王某3的脚面连打几下,还踢了他的腿部和腰部。在押人员张某2用鞋底朝王某3的后颈部和背部连续打了几下,还用拳头击打了他的背部。20时20分左右,任某和邵某命令在押人员将王某3带回监室。
(二)再次拖入活动室殴打。20时25分左右,任某和邵某进入监室,邵某将王某3从地上扶起,蹬了他一脚后揪住他的耳朵,用手打他。
20时27分,任某和邵某命令在押人员将王某3带到活动室,任某让在押人员将王某3倒挂在审讯椅上,邵某和张某2分别拿着鞋底和电警棍朝王某3的腿部、背部和颈部等部位击打数下。21时30分左右,任某和邵某将王某3从审讯椅上放下,送回4号监室。
五、反复殴打虐待,收监8天折磨至死
5月29日21时4分,邵某踢了王某3几脚,导致他倒在地上。
一、肋骨错位,医生建议留院观察被否。5月29日23时许,王某3因呼吸急促被带至看守所治疗室,经医院检查显示,王某3存在双肺下叶感染、增粗和增多的血管纹理,右侧第4、6肋骨前端存在局部骨质结构的连续性欠缺和略微错位。医学建议对他住院观察治疗。然而,赵某1以王某3是在押人员,不适宜住院为由,将其带回看守所。
二、不顾伤病,继续殴打。5月30日10时30分许,王某3被被告人王某2安排至7号监室休息。5月30日,7号监室在押人员张某2等多次用脚、手掌等方式殴打王某3。
三、送医抢救无效,呼吸衰竭而死。5月31日凌晨1时许,王某3因呼吸急促被带至医院,期间冯某1等人还对他进行殴打。经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王某3双肺呈现模糊高密度影,血管扩张情况增多;右侧胸腔有少量积液。凌晨2时50分,王某3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20分宣布死亡。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显示,王某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右侧第3、4、5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根据病理分析,王某3在感染性心内膜炎附壁血栓形成和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基础上,受外力打击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04.案例二:江某明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被殴打致死
2013年4月5日凌晨0时47分许,江某明(本案被害人)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第16号监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江某明没有出现异常行为。然而,2013年4月6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江某明开始在16号监室内不睡觉、随意走动,打扰其他在押人员休息。随后,黄某峰(已判刑的在押人员)打了江某明一耳光,并引发了罗某、刘某、袁某前、苏某杰、肖某、陈某宝等几十人对江某明的连续殴打。
期间,江某明因反抗遭到两次围攻。黄某峰还踩踏江某明,并指使其他在押人员对江海明进行脚手连铐、背铐和吊铐等体罚虐待。直到4月8日早晨7时36分,江某明被吊铐时发生休克,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医学鉴定结果显示,江某明在死亡前的2至3天因外力作用导致脾脏受伤,并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为被告人,郑某是龙岩市看守所的管教民警。然而,郑某在管理16号监室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他没有按照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管理16号监室的在押人员,包括睡位、座位、值班安排、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相反,他长期依赖黄某峰等人管理监室事务,形成了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管理模式。他也没有按照规定完成监室的耳目物建设工作,却违规地将黄某峰作为安全耳目使用,并利用黄某峰来管理16号监室。
此外,他没有严格执行看守所的谈话教育制度,仅止步于形式,没有及时了解监室的动态、处理违规现象和排除安全隐患。当江海明反映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时,他没有继续追问和调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江某明继续受到殴打。在江某明被械具管理前后,他也没有对江某明进行正式的谈话教育,没有了解江某明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此外,他还违反了械具审批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按程序审批对江某明进行械具管理,并没有通知医生对江某明进行身体检查。他还将手铐和钥匙交给在押人员黄某峰保管和使用,导致江某明持续遭受体罚虐待。
当发现江某明被打时,他仅口头制止,并未按照规定对殴打江某明监狱的在押人员进行械具管理或禁闭等处罚,也未通知医生及时查看和治疗江某明的伤情。他没有采取隔离或调换监室的保护措施,未及时向领导汇报。由于这些原因,江某明在16号监室关押期间持续遭受殴打,最终导致脾包膜破裂、大出血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某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外,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陈某某的事实。
05.案例一判决结果:
根据原判,被告人冯某1、任某、赵某1、王某1、王某2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王某3在被殴打后死亡,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所以五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此外,被告人冯某1、任某、邵某作为看守所的监管人员,采用了暴力手段和非法使用械具等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这些行为都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被告人冯某1、任某同时犯有多项罪行,应当合并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1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项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任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项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赵某1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邵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王某1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王某2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PVC管子、电警棍等物品予以没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案例二判决结果:
根据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郑某在担任龙岩市看守所16号监室主管民警期间,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江某明遭其他在押人员殴打致死,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某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缓刑一年。
经过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郑某玩忽职守的事实清楚,并且对一审所认定的这些事实的证据进行了查证,这些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了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而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07.分析:虐待被监管人致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罪的量刑标准是,一般犯罪情节,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虐待被监管人致死罪是指,在监管被监管人的过程中,监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虐待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死亡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虐待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监管人的死亡原因等。如果虐待行为特别残忍、手段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了多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法院会从重处罚。
此外,虐待被监管人致死罪还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被害人家属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总之,虐待被监管人致死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和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08.结论:
上述案例揭示了看守所中存在的黑暗与残忍,以及看守民警的施暴行为。犯罪分子经历了长期折磨却未能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于酷刑折磨。这种无人问津的恶行必须受到严厉谴责,并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确保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得到公平待遇和适当保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人道的司法体系,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
案例参考来源I知乎:苟富贵:看守所的日子约等于地狱!嫌疑人被看守所民警和在押人员殴打虐待致死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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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故意杀人罪
仅是玩忽职守?这tm就是故意杀人
人命关天为啥缓刑?等于没判,去尼玛
进看守所就要工作,都是超一两个月以上的收监期,每个仓都有老大,只要你不惹事,传闻里面都很文明的,不会打人。拘留所里的一般是十五天以下的违法人员,不安排工作,但限制自由,里面打架的情况更少。
这不是故意杀人吗
只有玩忽职守罪,对于故意伤害只字不提?这通告还不如不出
奉劝各位遵纪守法!不然进了拘留所,断定没好结局。[呲牙笑]
判决太轻了 故意杀人罪 五到十年以上才公平
看守所里整你的方法不要太多,殴打是最低级的手段
三大队长有话说[流鼻涕][流鼻涕][流鼻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