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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5万元私了!”辽宁大连,网传一女子发现在幼儿园上学的儿子身上到处是伤后

“我不同意5万元私了!”辽宁大连,网传一女子发现在幼儿园上学的儿子身上到处是伤后,立即追问儿子到底是谁干的,儿子说是老师弄的。女子得知后,不敢相信是老师所为,于是要求查看监控。但幼儿园坚持不同意,并声称想要赔偿5万元私了此事。女子明确表示拒绝后,报警求助并向教育局举报。

(来源:江西都市频道)

有网友认为,如果仅凭孩子的一面之词,我还保留我的观点,但如果幼儿园不敢让家长查看监控,且还想赔偿5万元私了,那就证明是幼儿园心虚了!

也有网友认为,这种事情孩子不敢说谎!而且,身上的伤,其他幼儿园小朋友很难办到!估计是老师所为。幼儿园想要私了,就是纵容、包庇这位老师。

还有网友表示,坚决支持家长不私了,必须追究老师和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涉事老师必须要判刑罚。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对于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3条规定得很清楚。即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涉事老师既然选择从事这个行业,享受人民教师的待遇,最起码要对得起人民教师这个称呼,履行作为一名老师的义务,关爱、教育好自己的学生。

可这位老师都对孩子做了些什么呢?他是通过什么手段致使孩子全身都是伤痕呢?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只要是老师所为,其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注意!造成孩子轻伤后果的,那就会升级处理。即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老师对孩子有法定义务,就代表老师对孩子有教育、看管的职责,这是因职业所形成的义务。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幼儿园老师对孩子负有监护、看护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孩子身上的伤是被老师虐待所造成的,且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就会刑事立案。

注意!虐待被看护人罪是行为犯,不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依据。即只要公安机关认定虐待是情节恶劣的,且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法定职责,就可以定罪。

最后,幼儿园用人过失难辞其咎,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也是幼儿园为什么会主动赔偿5万元并想与家长私了的原因所在,当然,幼儿园也有私心,毕竟这件事情被曝光后,会影响幼儿园的声誉。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幼儿园小朋友一般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损害,幼儿园就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这位老师追偿,与家长无关。

也就是说,虽然家长现在拒绝5万元私了,只要公安机关证实孩子是幼儿园受到的伤害,事后家长还是可以向幼儿园讨要说法,并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为人师表最起码的要求是爱护、保护自己的学生。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并伤害自己的学生,那这样的老师还是否适合从事这份工作,值得商榷!

评论列表

byl
byl 46
2024-05-25 23:27
支持家长做法,不能纵容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眼镜王蛇
眼镜王蛇 34
2024-05-26 00:04
虽然我没耐心带孩子,但是绝不会对这么小的孩子下手,应该对这个老师严惩不贷。
用户17xxx10
用户17xxx10 13
2024-05-26 08:50
一堆废话。
用户11xxx44
用户11xxx44 3
2024-05-27 23:51
支持家长做法,彻查到底,把幼儿园查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