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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18岁高三男学生毕业后准备外出务工,其高一16岁女友得知后,不顾家人的

湖南衡阳,18岁高三男学生毕业后准备外出务工,其高一16岁女友得知后,不顾家人的反对,决定辍学跟着外出务工。女学生父母阻止无果后,要求男学生签下协议,每月上交5千元存着结婚用。可3年后,女学生却因意外身亡。事后其父母在获得所有赔偿金的情况下,不仅要将存了3年的20万,据为己有,还要求分得二人共同经营餐厅一半的股份。双方协商无果后,两次对簿公堂且两审有不同意见。

(来源:湖南衡阳中院)

18岁男子许某原是某学校学生,其在上高三时认识高一16岁女学生陈某,并与其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高三毕业后,许某因成绩不理想,选择辍学外出务工。陈某得知后,表示自己也要跟着前往,许某没有反对,并多次在陈某旷课的情况下,与其外出。

陈某父母得知女儿长期旷课与许某外出后,就找到许某及其家里,得知许某父母离异,平时只是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后,陈某父母警告许某不许再与其女儿交往,否则,就会报警。

被陈某父母阻止后,二人确实分开了一段时间。但是,得知许某要外出务工后,陈某又主动去找了许某。陈某父母得知后,怕女儿被带走就报警求助。

可二人是自愿的,民警找到后也只能调解。

被父母带回家后,陈某又多次偷偷去见许某。

陈某父母这时算是深刻体会到“女大不中留了”。最终,陈某父母妥协了,并要求许某写了份协议。

协议大意是:许某每个月要给陈某父母5千元,直到其与陈某登记结婚之日止,在此之前,任何原因都不能要求返还,所有存款都将用于二人的婚姻大事。

外出务工的第二个月起,许某准时给指定账户存钱。

三年后,二人在当地开了一间小餐馆,生意还做得不错。二人也已经将婚期提上日程。

可命运多舛,陈某驾驶电动车去进货时,意外死亡。

因二人未登记结婚,陈某的丧葬和理赔等所有事宜都是由陈某父母操办,赔偿金也都转到二人的名下。

可陈某父母事后要求许某将餐厅属于陈某一半股份折现给他们,或者将餐厅转让,所得钱款双方平分。

许某听后当场发飙,可陈某父母却打感情牌,声称其只有一个女儿、许某以后是不可能为其二人养老。

许某表示,过去三年存来结婚的近20万元,他那份不要了。可陈某父母却说,那是其女儿的钱,与许某没有任何关系。许某听后当场翻脸。

半年后,双方对簿公堂。

1、虽然许某与陈某同居多年,但一天还未登记结婚,从法律上讲,就只是情侣关系,财产都是独立的,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也就是说,陈某意外去世,其没有子女、许某还不是配偶,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全部归其父母所有。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其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人继承。

同样的道理,许某还不是丈夫,属于陈某份额及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由陈某的父母继承。

2、现在情况很清晰了,餐厅陈某有一半股份,且许某也当庭承认了这一点,但其要求收回之前存在陈某父母账上的那20万元后,才愿意谈餐厅的划分。

也就是说,现在只要搞清楚过去三年累计存在陈某父母那里的20万元是谁的,就能解决双方的纠纷。

许某认为,这20万元都是其存的,且协议明确写着是用于其与陈某结婚的,即这20万元均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此,许某主张,其未能与陈某登记结婚,那陈某父母就有全额返还彩礼的义务。

但陈某父母认为:协议的意思是和签订协议的初衷是,当时陈某才刚年满16周岁,可许某是成年人,其与未成年人陈某恋爱并开房,本身存在过错。

因此,这20万元是对陈某父母的补偿款,虽然陈某父母当时承诺不要这笔钱,但也只是用来当嫁妆,现在二人没能结婚,那这些钱理所当然归父母所有。

3、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当时陈某才16周岁,是未成年人,许某也未到适婚年龄,且法律禁止以婚姻为目的,索要钱财,因此,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其次,陈某父母未能举证证明每个月5千元的存款当中有属于陈某的份额,故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因此,这20万元都应当认定为是许某的。

一审宣判后,陈某父母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双方协议无效,但许某与未成年时的陈某恋爱并导致其辍学外出务工,许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许某应对陈某父母有所补偿,根据二人在一起的时间等因素,酌定为10万元。至于合伙经营的餐厅,双方未提主张,故不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