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运送通行便利,工人擅自拆除脚手架、私开洞口致碰撞重伤!

靖二氧化碳 2024-07-04 11:24:48

2024年5月22日接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西堡路的梧田西单元规划小学建设工程2024年1月21日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41天后在家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工人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楼层施工区域运输砂浆时,与外墙脚手架碰撞引发人员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涉事工程:剑诚(平阳)劳务有限公司开始对梧田西单元规划小学建设工程开始粉刷施工,工程量包括1#教学楼、2#教学楼、3#教学楼、4#报告厅、5#风雨操场、6#门卫、7#门卫、1#连廊、2#连廊、3#连廊的内外墙粉刷。涉事位置在5#风雨操场3层南侧外架洞口处。

劳务分包单位:剑诚(平阳)劳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温州市瓯海中心区建设中心

建设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1日下午,瓯海区梧田西单元规划小学项目5号楼三层正在进行内墙粉刷,工人张*荣从事粉刷砂浆的运送工作,为图运送通行便利,擅自拆除南侧外架中间跨距地50cm高的扫地杆(水平杆),私开洞口。下午1点50分许,张*荣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进行砂浆运输,从原施工安全通道进入3层主体,绕行通过南侧外架洞口(私开洞口)时头部与距地125cm高架体横杆发生碰撞,受伤落地于3层露天楼地面,根据事发后的影像资料显示伤者头部已佩戴安全帽。

当日13时51分许,现场人员通知安全员虞*琰和项目经理金*聪,项目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做好现场保护,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求救。

经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张*荣紧急处理后送温州中医院救治。当天转院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救治后应伤者家属便于照顾要求于2024年1月31日出院回家治疗,后经彝良县树林彝族苗族乡双营村民委员会确认,张*荣于2024年3月1日在云南省邵通市家里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看事后现场视频及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荣在楼层施工区域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进行砂浆运输,通过私开洞口的外架时与距地125cm高的水平杆发生碰撞落地,造成受伤(伤者41天后在家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张*荣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和项目部制定的《工地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楼层施工区域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进行砂浆运输。经调查,剑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庄*供诉承认:张*荣系其公司工人,电动三轮车是劳务公司租赁,带到项目部上使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工人违规作业,让塔吊将电动三轮车吊运至5#风雨操场3层西南角露天卸料平台上的。

2.物的不安全状态

5#风雨操场3层南侧外架中间跨距地50cm高的扫地杆(水平杆)被拆除后未及时复原[[[]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4.5.3条第3款: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导致该区域出现一个距地125cm高,150cm宽的洞口。经调查,剑诚劳务公司粉刷带班现场负责人供诉指认:5#风雨操场3层南侧外架中间跨距地50cm高的扫地杆(水平杆)系张*荣为图运送通行便利,擅自拆除并未及时复原。

其他问题

劳务分包单位剑诚(平阳)劳务有限公司已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停止施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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