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在办理各类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在了解了相关案情及整个案件发展经过后,不少家属都会提及到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律师进行辩护。实践中,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大部分的证据均由侦查机关进行搜集,一般情况下家属能够提供的协助有限,然而实践中对于某些特殊案情,确实存在家属能够协助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由于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常为单位犯罪,而单位以及单位之间形成的证据较多,故侦查工作在进行时可能存在遗漏,此时家属对于单位以及个人的了解,能够发现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将此类证据交付辩护律师,随后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交证据,如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便能确认证据,产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效果。笔者所经历的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主要有如下证据能够为家属所提供、并产生作用:
1.相关完税证明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的核心系偷逃税款问题,是否存在偷逃税的故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在认定具体人员罪责时,会参考其“客观”以及“主观”情况,所谓“客观”可以理解为具体的行为,而“主观”则是在涉案行为中的故意问题。
完税证明之所以对于当事人具有较大作用,主要系由于若被卷入走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其从事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海关完税证明,意味着其不可能意识到涉案行为与走私犯罪有关,因此亦不能认定其犯罪主观故意。
根据笔者的相关经验,能够提供完税证明的大部分系货主或为货主工作的“炒家”,由于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故在委托后续人员处理报关事务时,均会要求提供证明。然而,并非持有完税证明便当然无罪,实务中还需要结合货物的实际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但无论如何该证明至少能够协助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降低量刑。
2.相关转账记录
实际上此部分系完税证明的另一个维度,即通过转账反映的情况,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为进出口支付了足够的费用。
现阶段大部分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均通过委托中介或“炒家”代理处理相关手续,随着整个链条中不同环节角色的增加,便会存在“吃差价”的情况。因此便出现第一环节的人所支付的包税费用在经过多个环节直到报关程序时,所缴纳的关税低于实际应缴纳的情况。此时在考虑各个人员罪责时,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处于走私犯罪链条中,便径直认定其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应考虑其中各个人员所支付的费用,考虑其中与包括运费、报关费、税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判断费用的差距再考虑罪与非罪问题。
能够提供有效的转账或各类付款记录,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预计的应缴纳税款,而足额的税款则反映了其无参与走私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因此便可以达到有利的辩护效果。
3.相关聊天记录
走私汽车配件案件常常会以团伙形式进行,因此便存在共谋的情况。无论系单位之间或是单位内部不同人员之间,均可能存在沟通的情况并形成相关证据。
聊天记录具有其特殊性,往往不能免除主犯在其中的责任(毕竟对于主犯而言由于掌握团伙或单位因此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但却能够让案件从犯或其他责任人员免除刑罚。
笔者曾办理一起案件,单位内员工较少,同时单位实际控制人掌握了整个走私犯罪行为的制定、定价、伪造单证等情况,此时单位内的部分负责人亦因为其职位问题而被卷入案件当中。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了单位内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其中涉及多项工作情况,但并未有就走私犯罪行为进行商讨的数据。在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部门负责人对涉案走私行为知悉的情况下,单位内涉及工作安排的聊天记录亦未证明其涉案,此时对于部分负责人而言便系较为有利的证据,应予提出。
4.相关邮件往来记录
如笔者在多篇分析中所述,走私汽车配件中有相当部分的证据材料系通过邮箱等电子储存介质获得,此类材料不仅能够还原案件交易过程的真实情况,亦能反映出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直接具有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
电子邮件中可能存在如提单、报关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对单证进行分析能够确定案件走私犯罪行为的起始以及各人员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如在一起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货主在向境外人员购买了相关货物后,将所需进口的资料交付给中介或报关公司,此时资料是否为真实、有效的,决定了该货主是否具有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若相关票据系经过修改、伪造的,意味着该货主希望低报、伪报价格,则基本可以确定具有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同理,若家属能够提供并未进行过任何修改的单证邮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未进行修改,则反映其不具有此常见的走私犯罪客观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法院进行量刑时,亦会考虑相关人员参与到修改、伪造以及低报、虚报等核心行为的情况,对于并未参与其中的人员即使被认定构成犯罪,亦会处以相对较轻的量刑。
以上系笔者认为常见的家属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实务中还存在各类不同的情况,基于所走私项目以及走私方式的不同,亦有各类型的特殊证据,建议家属能够充分考虑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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