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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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任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村卫生室就诊,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检查后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并沿用患者10天前的处方用药。处方:①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氨曲南粉针3.0g+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②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溴已新粉针8mg;③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冲)+呋塞米注射液10mg+喘定注射液0.5g。患者在输到第三瓶时,由其丈夫陪同去厕所期间,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后王某对患者急救未果,同病室的病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送到市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心脏疾病,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及心功能不全,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心源性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王某作为医生未严格按照诊疗程序为患者诊治,直接依据10天前的处方进行治疗,患者摔倒后也未尽到抢救义务。且卫生室雇佣未取得护士证资格的护士为患者配药、输液,起诉卫生室和王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2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资料不充分为由退回。法院查明该卫生室的负责人为王某,王某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其雇用的护士无护士执业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诊疗服务。其执业医师王某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问诊不细致、查体不全面,仅有处方笺而未见详细门诊病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且其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执业,存在过错。卫生室虽然形式上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但其实际上是王某个人独自经营和管理,王某既是卫生室的负责人,又是该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是卫生室的实际管理和经营者,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卫生室、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患方在二审中主张王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二审法院依据患方申请中止审理,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此案前王某已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卫生部印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随后全国各地市相继出台了相关限输液政策,静脉输注管理逐步严格。
2017年,广东省发文,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严格管理。同年,山东省发文,要求严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且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输注活动,要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广西、河南等多省份均下发文件,限制门诊输液并要求严格控制基层抗菌药物的使用。
今年3月26日,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发布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20年)》显示,按照给药途径统计,2020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注射给药占56.7%、口服给药占38.1%、其他给药途径占5.2%。注射给药中,静脉注射给药占91.1%、其他注射给药占8.9%。
图片来源:《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20年)》
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限输液从二甲医院延伸到基层,对社区、诊所影响巨大,虽然村卫生室输液被大范围叫停,但仍有不少村卫生室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输液服务,且相关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急救技能知识掌握不全面,急救药品应用指征不熟悉,对突发应急抢救存有安全隐患。本案中,患者突发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卫生室及王某对患者的抢救过程中措施不规范,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案中,王某已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卫生室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亦涉嫌非法行医,如情节严重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卫生室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违法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卫生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要求每个村医水平达到三甲主任的水平啊这是[鼓掌],看看以后只会越来越往上推,分级诊疗就是一纸空文[得瑟]
我问一句!输液过程中心源性猝死!跟医生和护士有什么关系!又不是用错药,又不是配错药!抢救问题,你不能要求村卫生室跟同济协和一样厉害吧!
怎么说呢,生病了去医院嫌贵,觉得那个地方便宜,出事了又要追究人家责任。
说村医好,赤脚医生好,需大力发展村医的出来走两步[呲牙笑]
说到底,隔着墙扔砖头,该这个医生倒霉。这种情况在县级医院抢救过来的都很少,同一结果县级医院势大根本不用赔钱。
明知别人无证非法行医,还跑去看病、输液,那是故意碰瓷讹人!
心源性猝死与人家治疗有鸟关系啊!草
氨曲南是亮点
这动漫粥样硬化猝死啊,和输药有啥关系
盐水用多了吧,唉,越来越没法干了
没出事的时候就说华佗也没有医师证,出事了就告医生无证行医。
卫生所也得配备心电图,各种化验检查,问题是病人去卫生所就是为了图便宜,他做不做?卫生所有没有能力购买,有没有资质化验检查,都是问题。总之一句话,谁病谁有理,谁死谁有理。
都这么玩,迟早把乡村医生逼成黑诊所!
这个病例的死亡,与输液本身无关。应该是医生囿于经验,将重症冠心病经验性误诊为支气管哮喘,输液,从而耽误其救治时机。然而一个村医,其鉴别诊断能力,医疗设施设备,心肺复苏技术,又能到哪里呢?这个病人,就是到同济协和,也是立刻告病危进icu且不一定不死的结果。加之基层医务人员,本就是边缘人,无组织可依靠,出任何问题,比如一个简单的药物过敏性休克,都不会有公家机构为他承担。不论诊断抢救正确得法与否,只是死人或伤残,最后都只有赔钱了事。这就是当下基层医疗现状。
服务乡村十年,一朝被蛇咬。
这种应该是症状不典型的心梗吧,症状和哮喘和支气管炎类似,液体量比较大又加重了心脏的负担。但是这种情况鉴别诊断很难,听诊时都会有湿啰音,所以村医就参考之前病史处理了。没办法,一个医院一个诊断水平,不可能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对于症状不典型疾病和罕见病诊断多么好
发生医疗纠纷时,法庭上执行的是无差错,请问中国最好的医院能做到吗,哪怕病历书写也一字不差?
不厚道,给你看病,还要人家坐牢。以后谁还敢给你看病?
干的好,[点赞][点赞][点赞]你咋不叫他去301呢[笑着哭]赔钱了吧[呲牙笑]
早些年哮喘有两种讲法,一种叫支气管哮喘,是支气管上的事,还有一种叫心源性哮喘。现在不这么叫了,改叫心力衰竭。两种症状极其相似。如果一个有哮喘病的人,又有心脏病,又有哮喘的症状。到底是心源性哮喘还是支气管哮喘?不大好判断。但是两者的治法也不大一样。这个估计判断错了。之前可能是支气管哮喘。但这一次应该是心源性哮喘。就是心衰。其实心酸,用这个药问题也不大。但千不该万不该不能上厕所。多少心脏病人都是死在厕所上。一用力一挤马上就over了。郭德纲的师傅侯耀文好像就是这样子去的。
丢了套大学试卷给中学生去考
输液没错,可能是对疾病判断不正确。不说乡村医生,很多大医院的医生对心衰的判断都很不到位。
把卫生室的医疗水平按三甲医院来要求,可笑不可笑
喘定可以诱发心源性猝死
为什么要把抗生素和地塞米松配在一起输?
和其诊疗行为无关的猝死也能讹上一笔。没人是神仙,能预见你会猝死。就算在大医院猝死也不一定都能救回来。这么苛刻对待基层,分级诊疗怕是难以为继,更无法解决看病难问题。
输液风险大,不能随便给输液,生命安全第一。国家应该禁止,配套设施齐全乡村医生才行实行
医生不是那么好当的,要当一个合格的临床医生、起码大学本科五年+十年八年的临床经验。指望非科班出身的村医给人看病、呵呵!血淋淋的教训
这人死在协和一样能闹到赔钱。我看完也没觉得能总结出什么经验,唯一方法就是把他推去上级医院,让上级医院赔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