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上海一老人育有8个子女,老人去世时,还有6位健在。然而,由于老人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名下的3间祖屋一直未能明确归属。为谋求更多利益,6位子女中的两位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家庭关系证明,隐瞒了其他继承人的存在,“私吞”了3间祖屋的所有权,直到祖屋拆迁时,当年的密谋才浮出水面,血浓于水的兄弟姐妹最终对簿公堂。
这起案件显然并非个例,各地由于未提前订立遗嘱而导致的继承纠纷屡屡发生,甚至出现抢夺遗产、霸占份额、血亲反目等情况。虽然有些家庭纠纷可能无法避免,但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隐患。
为什么需要一份遗嘱?在西方国家,遗嘱被称为“家庭宪法”,一旦孕育了后代,父母就会着手订立遗嘱。然而,在不少国人的观念里,遗嘱是个不可过早言说的词汇,在许多年轻人看来,“遗嘱”二字更是与自己相距甚远;有些人也怀着自己没多少财产,遗嘱立不立都没啥区别的想法;也有人认为,反正有《民法典》,自己的财产到时都是儿女的,没有立遗嘱的必要。然而事实上,遗嘱能做到的事情、能为家人与后代所避免的麻烦,远比想象的要多。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由于是对个人财产的“个人处理”,因此,遗嘱能在最大程度上实践遗嘱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无论是希望平均分配给家人与后代,还是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进行差异化分配,又或是将财产赠送给其他亲朋好友,甚至是捐赠给慈善机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举个例子,许多独生子女的父母都认为,若自己去世,自己的财产自然而然全会归于自己的孩子,但事实上,在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根据《民法典》来分配,即配偶、子女、父母都将为第一继承人,而若这段时间再发生变故,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孩子的叔叔、姑姑、伯父等,也都将有机会继承此遗产。因此,如若希望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身后事”、尽量避免因遗产分配问题而引发家庭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争执,立遗嘱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随着法律的完善,遗产的继承已不再仅仅是家族内部的简单交接,而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操作手续。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遗产分配方式及执行人等,可以大大简化继承流程,确保遗产能迅速、顺利地转移到继承人手中。
当然,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个人财产的种类也越发宽泛,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外,还有电子支付、社交平台、电子游戏账号等等数字资产,而自己的家人与后代却很难完全掌握这些资产的信息,甚至到底有哪些资产都不甚明晰。这也是近来亲人意外去世,家人却拿不出存款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订立遗嘱,并对个人财产进行必要的列举和说明,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曾有律师提议,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下有可供支配的财产,都应该为自己立一份遗嘱。为了保护自己与家人的权益,建议建立起订立遗嘱的意识:立比不立好,早立比晚立好。
怎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正如遗嘱的定义中所提到的,遗嘱需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也就是说,遗嘱的订立需符合一定规定,否则就算完成了也会被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遗嘱订立形式包括以下6种:
一、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及地点,此种形式无需见证人在场就具有法律效力。若不同的自书遗嘱存在矛盾,则以时间最新的为准。如需涂改增删,须注明修改的字数并另行签名;
二、代书遗嘱:遗嘱人因故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制作自己的口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记录见证过程,在遗嘱制作完毕后,需当场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那么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办理时,遗嘱人需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若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也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可以看到,遗嘱的订立需遵循较为严格的规定与制式,否则就不能算作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对于多种形式中出现的见证人,《民法典》也提出了要求:见证人不可以是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就算这些人到场见证,遗嘱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而除了形式外,判断遗嘱有效与否还需参考这样几个实质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在订立遗嘱时,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够独立、真实地表达;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处于自由自愿的状态;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要包括哪些内容?作为个人财产分配的重要法律文件,遗嘱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具体,确保遗嘱的执行能够顺利进行,减少争议和纠纷。因此,一般来说,遗嘱通常需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内容:
本人身份的说明,包括基本信息、近亲属情况等;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职责范围,未来将由他或他们负责遗嘱的执行和遗产的管理;本人希望分配的财产的具体罗列与情况说明;具体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相应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债务处理情况以及其他特殊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