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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在其代表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专门有一章论述殖民地问题。他把殖民地分成两类:希腊式殖民地和罗马式殖民地(陈其人先生将前者称之为移民垦殖殖民地,后者称为奴役土著殖民地)。
所谓移民垦殖殖民地,即找到一块空地(或者把地腾空),派出移民在当地垦殖。如古希腊社会各邦,把人民迁移到地中海沿岸地区定居下来,另立新邦。这些移民垦殖殖民地实际上是母国的分支,一般复制了母国的政治和社会模式其社会内部没有尖锐对立。
所谓奴役土著殖民地,是母国把国内的部分居民移到被母国征服的土地上,对当地的土著居民实行统治。这种殖民地仍然被看作是母邦的一分子,如古罗马的殖民地。
在这种殖民地里,母国派出的移民实际上是作为对当地居民的行政或军事官员存在的,所以带有很强的军事意味与征服色彩,上下、种群关系紧张,有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区分。斯密在比较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殖民地以后指出,“罗马殖民地,无论就其性质说或就其建立的动机说,都与希腊殖民地完全不相同”。
1、希腊式还是罗马式?那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是属于希腊式的,还是罗马式的?
亚当·斯密的回答是:
“就良地(空地)很多这一点说,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所建立的殖民地,和古希腊殖民地相似,甚至超过古希腊殖民地。就附属于母国这一点说,它们虽和古罗马殖民地相似,但因为它们离欧洲很远,就或多或少地减低了这种依附的程度。它们的位置,使它们在较小程度上受母国的监视和支配。”
换句话说,在亚当·斯密看来,英帝国北美殖民地分别兼具古希腊与古罗马殖民地的特点,它没有尖锐的阶层、上下、种群对抗,但又没有独立主权地位。
以西班牙在南美的殖民地与英国北美十三殖民地相比,对此可能会有更清楚的认知。如果让亚当·斯密来总结西属殖民地的特色,他就会说西属殖民地纯粹是罗马式的。
当西班牙人来到南美,他们发现土地上面富有金银矿产,还居住着众多有成熟社会组织的人民可充作劳力资源。他们的对策就是短期化的掠夺。
西班牙殖民者用建立封地、贡赋制奴役当地居民的方式建立了等级森严的政治与社会体系(这些封地最后演变成世袭的大庄园,而征服者变成了地主统治阶层)。
由于这种立足于掠夺的短期心态,一开始的殖民者很少有携带家眷在拉丁美洲立足终身的打算,这样就导致移民中妇女的比率偏低,1509-1539年妇女只占移民总数的5%或6%,到了16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她们也只不过占28%。这样就导致了白人较低的繁殖率(较北美低)。
而由于当地人口密度大,西班牙也不需要从国内特别输入劳力(16世纪,移民到南美洲的西班牙人大约只有24万人,17世纪上半叶约19.5万人,但整个18世纪则下降到5.3万人。)
尽管英国殖民北美要比西班牙晚一个多世纪,北美殖民地的移民总数却达到了约92万人。所以西班牙人并没有成为当地社会的主体,三个世纪的殖民之后,在总人口中,白人仍然只占到1/5。
而对于到北美殖民的英国人来说,他们到达的新大陆土著人民稀少,也没有什么贵重金属资源,要获得财富,只有通过自己的建设和劳动。于是,他们相当依靠国内的移民、契约劳工来进行开发。
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殖民北美的英国人,有很多人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财富而来,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宗教理想,建立一个清教主义社会而来,所以他们往往是举家而来,男女比例平衡,社会文化完整,这导致北美的人口出生率相当的高。
这样,在1700-1775年间,13个殖民地的人口由250000增至2500000人,年增长率为3%,大致每25年人口翻一番。因此,英国移民及其后裔构成了当地社会的主体。
从殖民者的类型来看,英国移民是建设者,而西班牙殖民者则多是流氓冒险家。新英格兰殖民地的“早期领袖是大学里培养的牧师、有着丰富经验的下级贵族,以及努力实现上帝对新英格兰预言的人。大多数普通移民是有家室的自由男女,工匠和农场主也来自社会的中产阶级”,他们的社会结构完整(由于人力资源昂贵,这就使得社会财富的分配较为平等)。因此,他们在北美建立的这个新社会一开始就要稳定得多,社会冲突也少得多。
从政治结构来看,英国北美殖民地和南美西属殖民地也有很大的不同。西属殖民地是按照中央集权制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
西班牙将其殖民地划分成四个总督区,总督一般由国王信任的大贵族充任,是国王在殖民地的全权代表,根据国王训令及“印度等地事务委员会”的指示,掌握殖民地的行政、军事、财政和宗教全权,有权任命管区内的各级官吏和教会负责人,参与审理重大司法案件。他的意志就是殖民地的法律。
在这种政治结构中,被殖民者毫无权利。即使是西班牙殖民者,也只享有非常有限的自治权利。市政会无法独立,往往沦为寡头统治。
在上述两种社会、政治结构下,西属殖民地的普通居民很难发展出对西班牙的政治认同。西班牙美洲帝国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歧视克里奥尔人(黑白混血人种),这是日后西属殖民地独立运动的重要渊源。
2、北美殖民地的独特之处与西属殖民地相比,英国北美殖民地的管理方式是非中央集权式的,基本上放任自流。现代史家通常公认,不存在英国本土对北美殖民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压迫。
自1585年英国人首次涉足美洲至独立战争,英国人的殖民政策与同期海外殖民的国家西班牙、法国等有显著的区别。同样追求重商主义,但是不列颠并没有试图在政治上控制殖民地,在经济上实现某一专营机构的贸易垄断。当然,不列颠希望独占殖民地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给,对殖民地生产和贸易仍实行了较严格的限制。从整体上看,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是政软经硬一比起控制美洲,不列颠显然更关心经济上的好处。
在英属北美各殖民地中,除纽约系英国动用国家力量从荷兰人手中夺取,其余均由私人或民间团体筹划和出资建立。
英王向其中一些私人或民间团体(称为业主)颁发特许状,特许状通常规定了殖民地政府的形式与原则,列示了殖民地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英国根据特许状和相应的惯例对殖民地进行管辖,而殖民地则根据特许状组成政府,制定和实施不违背英国法律和习俗的法令规章。
业主殖民地类似中古的封地,虽然英王仍保留对土地的最后所有权,但其直接统治权则属于业主。业主不能随心所欲地统治,必须保证该殖民地人民享有英国人所有的政治自由权利。
马里兰作为最早的业主殖民地,在这方面树立了一个样板。
其特许状载明英王将“自由、完全、绝对的”立法权授予业主:
鉴于那里地域广阔所有居民或他们的代表不能直接开会立法,因此,必须由一些官员来负责制定法令的工作。依据这一规定,业主建立了由总督、参事会和民选议会共同行使立法与行政权力的机制。此后的业主在获得特许状的授权后,通常和居民订立“特许和协议”一类的文件,对业主的权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确立合法的统治。
纽约、新泽西、卡罗来纳等殖民地建立之初,业主均发布这类文件。在卡罗来纳和宾夕法尼亚,业主还试图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设计政府的模式,大名鼎鼎的约翰·洛克起草了《卡罗来纳基本法》,计划在卡罗来纳实行民主制和贵族制相混合的政体。
普利茅斯、罗德岛、康涅狄格、纽黑文等殖民地,在建立时没有获得英王的授权(所以称为自治殖民地,后来它们还是从英王手中拿到了特许状,获得了英王的追认),这类殖民地用民众契约来确立统治的合法性,缔约者同意遵守根据多数人意志制定的法律,服从共同推选的官员,从而形成政治和社会秩序。比如大名鼎鼎的《五月花公约》。
日后,一部分业主殖民地和自治殖民地转为王室殖民地,由王室直接管辖,但基本上,不列颠政府并没有借此建立一套非自治的地方体制。
根据这些特许状的法律性质来看,似乎可以说,殖民地不是不列颠人的属地,而和不列颠本土一样是英王的直属领地,在政治和法律上和不列颠人没有从属关系,同属于英帝国的一部分。
从这一界定也从边地的实际出发,“殖民地依照英国的政体和习惯,建立了以总督(governor)、参事会(council)、民选议会(assembly)所构成的政府,其中总督代表英王,参事会代表社会精英,而议会代表民众,三者构成一种类似不列颠政体的“混合政府”。
可见,每个殖民地政府在形式上均以不列颠政府为对应,其自主性和完整性高于英国的地方政治单位”。
当然,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国王是不列颠的国王,其权力来源于不列颠提供的人力物力,也以不列颠的利益考虑为首位,自然,不列颠也居于帝国之首,对殖民地事务代行管理。而当时的不列颠对殖民地的兴趣首先在于商业贸易(在很长时间内,不列颠对于物产丰富的西印度群岛的重视要大于北美殖民地),其次忙于内争与环球争霸,也就允许这奇特的封建关系一直保持下来。
值得注意的是,不列颠对如何管理殖民地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体制。不列颠对殖民地的管理可以说是十分混乱,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全权负责殖民地事务,而且枢密院、海军部、南方部、贸易委员会等有关机构互不通气,导致相互掣肘。
历史学家们一般认为,不列颠对于美洲殖民地当地的统治能力也是很薄弱的:
在军事上,除了战时,不列颠在美洲没有驻军;在政治上,英国实际上缺少有力的政治控制。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机构由国王任命的各殖民地总督和参事会组成,虽然从理论上讲,总督的权力范围很广,覆盖了殖民地政府各个部门,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总督受到参事会、议会的牵制,总督权力很难是专制的。
去国万里(从北美到不列颠,一般的航程是五个星期到三个月,消息的传递也要花这么多时间),没有专职的统治工具(除了民兵,总督就没有维持治安的武装力量),对于英国国王的旨意,总督很难去认真执行。
特别是由于殖民地议会控制着殖民地财政收支大权,连总督自己的年薪也要由殖民地议会表决决定,因而在总督与殖民地议会的斗争中,总督往往屈服。不列颠人对于殖民地总督一职非常不感兴趣,并不视之为一份美差,所以才德兼备的人才很少到美洲任职,这也是不列颠对美洲控制松弛的一个原因。
3、政治上的放任与经济上的垄断从制度上来说,英帝国从本土控制殖民地的一个基本合法手段,就是对殖民地法令行使审查和废止的权力。根据在弗吉尼亚确立的惯例,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法令,经总督同意后即可生效,但同时须报请英王审查和核准(在殖民地一方,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收到英国的决定,即可认为法令得到默许)。
虽然在理论上英王有权取消殖民地的任何法令,但是实际上遭到否决的法令很少。
在1691一1776年间,殖民地提交英国审查的法律计有8563项,其中的469项遭到废止,占总数的5.5%。否决的理由通常是殖民地一方违背惯例,比如制定不符合宗教自由的法律,侵夺总督的固有职权等等。
在不列颠一方,总体来说,对于殖民地通过的法令持相当尊重的态度。在殖民地一方,殖民地议会在立法技巧和政治权谋逐渐成熟时,找到了许多对付英国审查的办法,以贯彻自己的立法意图。有时,英国的废止决议在殖民地得不到及时和认真的执行。反正去国万里,通信不便,查来查去的麻烦太大。
回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总督及其他王室官员没有固定拨付的薪水(换句话说,不是吃中央财政),而是由当地议会短期拨付,因此在权力斗争中极容易受到地方政治势力的挟制。
新泽西的一位总督诉苦说:
“我左右为难,既要取悦国内的大臣,又要讨好这里的一批必须小心应付的公民。对一方面要抢风行驶,对另一方面要改变航向驶向下风。”
可供他们支配的行政费用也是少得可怜。亚当·斯密指出英属殖民地花在行政上面的钱微乎其微,他估计总的费用约在64700英镑(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除外)。由于行政费用微薄,总督可支配的资源就很少。
帝国政府不是没有想到过这点,为了摆脱这种制约,帝国政府在18世纪致力寻求将皇家官员的薪俸固定化:
一方面要求殖民地议会将官员的薪俸拨款建立在长期的基础上,同时力图在殖民地建立固定的岁入制度以解决官员薪俸行政费用的财政来源。但是在殖民地议会的强烈抵抗下,这些想法都只能停留在字面上。
相比政治上的放任自流,英国政府在经济方面就要上心很多。
亚当·斯密曾论述:
“英国统治殖民地的主要目的,或更确切地说唯一目的,一向就是维持独占。殖民地不曾提供任何收入,来维持母国的内政,亦不曾提供任何兵力,来维持母国的国防:其主要利益,据说就是这种专营的贸易。此种独占,即是此等殖民地隶属我国的主要标志,亦是我国从这种隶属所得的唯一果实。”
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经济的政策是:
力图使殖民地在经济上对母国保持依赖性和互补性,为母国创造财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英国从1651年开始颁布了一系列《航海条例》(又翻译成“海上贸易条例”),设立海关征收关税,制定和施行限制殖民地制造业发展的法令,这就是贸易上的垄断。
亚当·斯密所讲的贸易垄断的危害则是政治上的,那就是贸易垄断在不列颠内部造就了一个美洲利益集团,它是由与美洲展开贸易的商人和制造商组成的。
为了维持这种不正常的垄断关系,他们反对对美洲加强管理。因为他们害怕因为政治原因被关在殖民地市场之外,“预期同殖民地的决裂使大不列颠人民感到的恐怖就比对西班牙人的无敌舰队或法国人的入侵感到的恐怖更大”。他们极力反对任何可能会导致不列颠-美洲交恶的举动,生怕将带来贸易上的停顿正是贸易垄断使得不列颠在美洲难以建立一个合适的、正常的统治结构,建立正常的财源收入渠道(比如收税)。
总的来说,贸易垄断的危害就是,一部分不列颠商人和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通观全局,亚当·斯密得出结论,在现行管理制度之下,不列颠统治美洲毫无所得,只有损失。之所以美洲对不列颠还有价值,完全是因为殖民地贸易的良好结果抵消了垄断的不良结果而有余。
殖民地为不列颠的制造业开辟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原料产地,但这一切好处,不通过贸易垄断也可以得到。
现代经济史学家的判断是,亚当·斯密的观察是可信的。
4、经济垄断的后果殖民地不同的产业在《航海条例》上苦乐不均,比如烟草业因为被排除在利润丰厚的欧洲市场之外而大受损失,蔗糖业却从特惠关税中大受裨益,而没有英国的补助就没有美洲的靛蓝产业,殖民地造船业和航运业得到了大发展,这是因为《航海条例》排除了其他国家航运业的竞争,为美洲成本较低的造船业打开了市场。
到18世纪中叶,悬挂英国旗帜在海上航行的船只就有1/3是在殖民地建造的。
当然,《航海条例》的坏处也是明显的。总的来说,《航海条例》迫使殖民者在进口时出价更高且消费量更小,而在出口时出价更低且销售量更小。据估计,经过英国的转运贸易为商品平均增加了15%的成本。
到底利大还是弊大?按照什么标准?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学家罗伯特·托马斯的研究成果。他对两个方面的利弊进行了量化衡量。他问了自己一个反事实的问题:假如当时美洲并不从属于英帝国,那么它的福利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在弊的一面,托马斯计算了像烟草、大米这类列举品在《航海条例》下因为英国的贸易垄断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生产者剩余),根据他的计算,在1763一1772年十年间,美洲每年在此类商品出口上的平均损失是381000英镑。在进口上,欧洲商品因为要经过英国转运,价格随之上涨,有的时候美洲殖民者不得不购买那些价格较高的英国商品。这方面的平均损失(消费者剩余)为144000英镑。
在利的一面,这十年,英国每年平均发放的补助是47394英镑,减去因为补助而产生的资源浪费(资本流向经济效率低的美洲产业),在补助方面的收益大约是35000英镑。至于税收优惠产生的收益为39000英镑。
计算一下,十年间《航海条例》对殖民地贸易造成的年均净损失为451000英镑。
但不能全算贸易账,英国统治的损益还必须加上英国以其他形式对美洲给予的隐性经济补贴。
比如英帝国在美洲的驻军,1762年之后有7500人。如果美洲独立于英国,当时的美国人估计要自己招募5000名军人来代替英国陆军提供的安全保护,要花费145000英镑。通过计算货物保险率,得出英国的海军在保护美洲贸易方面的价值相当于206000英镑。
加在一起,英国人在安全开支上每年隐性补贴了美洲351000英镑。此外,如果美洲殖民地当时就是独立国家,他们还必须承担独立外交的费用,包括派驻大使、签订并监督条约的实施等等,这笔钱大约是60000英镑(美国独立之后,发现自己要花487000英镑才能达到英国人提供的安全水平)。
此外,由于《航海条例》打击了欧洲国家的航运业,也就鼓励了美洲航运业的发展。
在1770年,美洲殖民地的贸易运费大概是1228000英镑,其中59.4%,也就是730000英镑是由美洲船只赚走的。但是托马斯对这个领域犹豫不决,因为美洲的造船业本来就有优势,所以他假定航运业既未获益也未受损。
托马斯用贸易的净负担451000减去英国军事保护的收益351000英镑,然后再除以当时美洲的平均人口,得出美洲殖民地人均净负担26美分的结论(1770年是42美分),大大低于人均收入的1%(当时美洲殖民地的人均收入大概是60美元左右)。
托马斯的这一结论,当然,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但是同17世纪同时代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一不列颠对美政策,用同时代英国政治家柏克的话来说,就是“善意的疏忽”。
在治事上,任由移民组织地方政府;在经济上,用贸易垄断和管制而不是直接课税来从美洲取得利润。
对这样的治理方式的后果,让我们用几个量化指标来衡量一下,做一个简单的审视。第一个指标是人均税负。以不列颠本土人民在1765年人均税负为100,弗吉尼亚、康涅狄格、纽约、马萨诸塞、马里兰、宾夕法尼亚诸州的税负只在2到4之间。
第二个指标是居民身高。英法七年战争期间美洲殖民地新兵的平均身高大约是1.727米,比同期的英国新兵的身高平均要高上7到8厘米。
也就是说,几乎在200年前,殖民地人民的身高就达到了现代水平。根据常识,身高反映营养水平,间接反映生活水平。从人均寿命上来看,在1780年前后,美洲殖民地人民达到了一个相对高峰,1800一1860年之间反而是在下跌(工业革命之故)。
即便是日后激进的反英人士詹姆斯·奥蒂斯也承认:
“我们作为人和生而自由的英国臣民所拥有的权利,足以使所有殖民地居民在和任何其他君主治下的臣民相比,显得生活十分幸福。”
北美居民自认是英国人,并且以此为荣。约翰·亚当斯在给心爱的妻子阿比盖尔写信时,就骄傲地指出,新英格兰不仅要比美洲其他殖民地优越,也要比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高出一筹,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这里的居民都是纯粹的英国血统。
这种观念并非亚当斯一人独出心裁,而是久已有之且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美洲殖民地人民政制、经济、宗教均五花八门,最大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自认是“英王臣民”或“英国人”。
由于他们具有更高的英国认同,北美殖民地内部就一直没有发展出成型的分离运动或者团体。
如上所述,比起西班牙帝国来说,不列颠在北美的殖民,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再分裂(生殖),英国人在北美大陆上所输入的,是一个一个成熟的社会和自治体,由于地理所限,势成联邦之实。
由此建立的是一种人类历史上崭新的政治模式:自由多元帝国。这个帝国以法制,以及人民的同意作为政制的根基,以妥协和利益交换作为距离遥远、占地极广的各社会阶层交流的纽带。有学者评价说:“不列颠日益扩展的国家和海外帝国并不是建立在中央集权和绝对主义之上的。”
在理论上,伦敦有彻底的权力,但在现实中,这个帝国是由多个政府共同进行管理的。甚至有学者如此评价:“基本上,将帝国的不同部分统合在一起的是道德力量。”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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