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宝华寺巷国有土地上占道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宝华寺巷国有土地上占道房屋征收。
二、征收目的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三、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宝华寺巷国有土地上占道房屋,涉及国有土地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选择。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被征收人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八、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计算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就近、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用于调换房源中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地面一层10元/平方米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2.非住宅搬迁补偿费。
(1)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12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2)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6个月安置费不足2500元,按25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2500元,按25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补偿完成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完成注销)
(七)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房屋和土地)的8%进行奖励;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仅限于房屋和土地)的3%进行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房屋和土地)的3%进行奖励;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每提前一天,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房屋和土地)的1%进行奖励。
九、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5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5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列入2020—2021年度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和水电等相应开户费,由房屋征收主体承担。
十二、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