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丢脸了!”浙江温岭,一男子偷钱被发现后,村民将其抓住,绑在树上“示众”。派出
“太丢脸了!”浙江温岭,一男子偷钱被发现后,村民将其抓住,绑在树上“示众”。派出所:正在调查,村民行为过激,已批评教育。
(案例来源:国+社会)
在当今法制社会,仍然有人想通过走捷径的方式,获取一些钱财供自己挥霍,但最终却又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被发现后付出惨痛的代价。
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想走捷径的人,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作案,最终却难逃法眼,被法律制裁。
近日,一段抓小偷的视频,在网友传播,视频中的小偷被村民抓住后,竟然被绑在了树上“示众”,但是评论去里,竟然没有一个网友心疼小偷,纷纷留言:咎由自取……
视频中显示:一名留着光头的中年男子,穿着一身黑色衣服,在当地某村行窃偷村民的钱,被村民当场抓获后,被人拎着在街上讨说法。
村里的几名男子在小偷身后,拧着小偷的胳膊,压制着小偷,不让他有反抗的机会。
此时不解恨的几名村民,轮番在小偷的头上扇巴掌,可即便如此,村民并未解气,最后竟然用绳子将小偷绑在了村口的树上,要将小偷“示众”。
此时过往的村民,纷纷指指点点的冲着小偷说,这也太丢人了……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偷钱的中年男子,被村民抓住后,已经彻底放弃了抵抗,而小偷的脚上只穿了一只鞋,另一只鞋应该是在跑的时候掉了。
村民将其抓住后,并没有心疼他让他把鞋穿上,而是直接扭送到受害者面前,让受害者扇其耳光。
很明显受害者是一个不太健康的人,手脚也不是很利索,就连打人都打不利索,可就是这样一个生活并不富裕的可怜人,还没小偷光顾了,你说可恨不可恨!
老话常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偷人钱的小偷,简直可恨至极,即便被绑在了树上,也不值得可怜。
男子被绑到树上示众了一会后,村民就报了警,警方到来后,将小偷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也对动用“私行”的村民,进行了批评教育。
1、中年男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年男子作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
在明知窃取他人钱财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去约束自己,最终被村民当场抓住,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我国公民均享受人权,即便是小偷,他人也不可以随意侮辱。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年男子偷盗他人的钱财固然不犯法的,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可即便中年男子也有享有人权的,并不能因为他偷了东西,村民就可以随意践踏他的尊严。
中年男子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男子偷钱被抓后,村民殴打、示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男子的人格权,是不妥的行为。
3、男子偷村民钱的行为,涉嫌入室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为了不劳而获偷到村民钱,即便男子没有将钱偷走,被村民抓住了,男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盗窃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盗行为就不仅仅是接受治安处罚,而是要面临刑法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浙江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至三千元为数额较大”起点。盗窃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盗窃公私财物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生活中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换取钱财,而不是通过走捷径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已有,不要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情。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