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南市监处罚〔2024〕57号:2024年4月9日,我局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青崂市监麦所案移〔2024〕8号),青岛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委托青岛半岛都市报业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中,广告主为当事人。
当事人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