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孝陵的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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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案情之大,牵连之广,堪称中国历史贪腐第一案。此案前前后后杀了数万人之多,牵连之广,杀戮之多,为历史所罕见,再也没有任何一个贪腐案有此案杀人之多,虽然其赃款金额并不大于清朝和珅案,但从处理的角度来看,称其为中国历史贪腐第一案也是没有问题的。
郭桓,山东兖州府东平州人,洪武五年(1372)任正五品的山西按察司佥事,也就是地方上负责监察的官员。到了洪武十七年(1384)郭桓被调至中央,任户部侍郎,并准备升他为尚书。朱元璋当时对高级官员都有一年的考察期,考察期满了,合格才能任职。但郭桓并有通过户部尚书的考察,还是任户部侍郎。
洪武十八年三月,朱元璋怀疑户部侍郎郭桓勾结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盗卖官粮,遂派人调查,这一查,不得了,挖出了一个惊天大案。
很快郭桓等人的罪行就被查清楚了:
一是盗卖仓库种的存粮,数量之多,达到军卫三年所储存的量,大约有700万石 。
二是贪污浙西四府上交的粮食,包括接受赃钞50万张,以及卖米190万石所获得的赃款。
三是对户部所管理的承运库、广惠库下手,贪污府库存放的宝钞、金、银等。
所有的贪污合计在一块,折算成米,为2400万余石精粮。这些人的胆子太大了,当时全国一年的税收加起来也才2943万石。加上郭桓等人的贪污,国家总收入可以直接增加八成。而郭桓担任的侍郎是三品官职,一个月的俸禄是35石,一年就是420石,他们所贪污的粮食相当于郭桓57142年俸禄。
这案子一出,就连朱元璋也惊呆了,铁腕治理天下快20年了,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出了这么一个惊天大案,朱元璋的震怒可想而知。
朱元璋是穷苦出身,对贪腐有切肤之痛,史书也说朱元璋继位痛恨贪腐:
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善,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令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明太祖实录》卷三九而朱元璋对于贪官的打击也是十分严厉,剥皮问罪是常有的事,打击手段之严,堪称历史之最:
帝严于吏治,凡有贪酷县令,许里老解赴京师,实迹无疑,情状可恶者,必剥皮问罪。《秘阁元龟政要》卷一四02
朱元璋很快下令, 将涉案的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全部诛杀 。但很显然,就三个官员,闹不出这么大的动静,案件继续追查,并很快波及到了六部中除了吏部之外的五部。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工部侍郎麦至德、兵部侍郎王志全部涉案,朱元璋岂能放过他们,将其全部处死。当时六部中,只有户部是两名侍郎,其余各部只有一名侍郎,所以侍郎的职权也很大。而中央侍郎以下的官员被处理的官员就更多了,一时间,官员们人人自危。
中央的高官虽然被处理,但这件事还牵连到了地方官员,比如盗卖仓库存粮,肯定是有地方官员参与其中的。朱元璋命人继续追查,地方上的贪腐也被一一查清,凡是涉案的官员,都在劫难逃。一个可以印证的事实是:在案发后第二年,因为杀人太多,官职出现了大量的空缺,朱元璋挑选了监生千余人,授予知州、知县等职务,并迅速将他们安排到地方任职。
而朱元璋还不罢休,一些地方的富户,虽然不是官员,但他们也或多或少涉及其中,也就是有钱人和官僚相勾结。朱元璋对此进行强力打压,一时间,中产以上的家庭破产的不计其数。
由于杀人太多,不断有人上疏给朱元璋,请求减小打击面。因为确实杀人太多,已经多达数万,朱元璋为了平息怨气又将审刑官吴庸等人处死。
不要认为这件事就完了,直到五年后,还有漏网的官员,虽然已经官至尚书,还是因为这个案件被诛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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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主要人员被杀之后,这件事情并没有完,朱元璋还要以这件贪腐案,来教育百姓和官员。
为此,朱元璋发了一个诏书,诏书的内容比较长,我附在文末,这里无心镜摘其中的几点来说一下:
一、不准百姓结交官员,违反者家长处死,家属充军。这一条的意思很清楚,老百姓不准去与官员们套近乎,什么饭局、打牌、娱乐,这些统统不要搞。
二、受贿的官员当然是要问罪,至于那些行贿的人,也要重处,就连行贿的原因,行贿的钱从哪里,都要全部查清楚。朱元璋这是要从两头下手,杜绝贪腐。
三、地方官员不准给中央的官员送钱。如果发现中央的官员你有贪腐,必须查清他的赃款从哪里来,一级一级往下查,从部到司,从司到府,从府到州,从州到县,一个也不要放过。朱元璋将此称为:“穷赃”,也就是穷尽赃款的来源,一定要将赃款的前世今生全部挖个底朝天才行。
四、为了杜绝贪腐,就连财物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官员和百姓之间的财物往来,必须要有公文,没有公文,那就是犯罪。比如,某百姓借了官员银子,双方之间的借条不管用的,必须要衙门的公文,如果没有衙门公文而发生财物和金钱的往来,那就是犯罪,全部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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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朱元璋的强力反腐,按照他自己的说法,这是乱世用重典,不得已而为之。他曾对孙子朱允炆说:
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三朱元璋的做法,后世是如何评价的呢?
《明史》中称他:
武定祸乱,文致太平,太祖实身兼之。《明史》卷三而赵翼的评价则比较有意思:
盖明祖一人,圣贤、豪杰、盗贼之性,实兼而有之者也。05
最后附上朱元璋处理郭桓案之后,于洪武十八年六月,颁布的诏书: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天道以有余而补不足,人不奉天,故以不足而奉有余。呜呼!罪盈自己,恶怒人神,天谴既临,尚恶不已,复造多非,蠹政害民?如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闺部等,刑部尚书王惠迪、侍郎葛修阖部等,兵部侍郎王志阖部等,工部侍郎麦至德闺部等,礼部尚书赵瑁阖部等,贪脏乱政,罪已分明?及其问赃下落,尚恶不已,为此掩其杀身之计,不将实寄所在供招,大半妄指平民为实,以致一时不能革彼奸心,善良受害。朕为设官,为民造福,既不胜任,而且罪盈法古,天讨以除民害,因此愈加害民。必欲除奸复生奸,甚扰害吾民,实朕不才之所致。今诏天下:凡我良民,怜朕不敏,以居君位,呜呼!书不云乎!天位艰哉!寝食不安,以图民康,仰天俯察求治,奸贪愈增,若此人心为之奈何?然自诏之后,凡扰吾民者,大救不救,所有合行事宜,条陈于后。
一、诏书到日,敢有非公文坐名追取,在乡托以追罚为由,许诸人拿赴有司,或赴京来治以重罪。
一、虽有公文,名不坐者,恃以公文,胁取民财,亦送京师。
一、今后凡有良民毋得交结官吏,引惹罪愆,设若不遵朕训,故违实犯,家长极刑,眷属迁发化外。
一、官民人等所有钱物寄借须凭文约,如无文约,诸司不理’违者抵罪。
一、天下诸司街门,毋得贿赂上司,敢有贿赂者,其犯或彼或此,若贿賂者,犯必询因何为若,受贿略者,犯必询赃因甚而至。呜呼!不循朕训犯之,日决有罪焉。
一、户部郭桓、兵部王志、工部麦至德、刑部王惠迪、礼部赵瑁,各恃所掌之要,胁逼天下诸司,所以贿賂之资,云屯雾集?
一、十二布政司毋得送赃六部等衙门,若六部有犯,必稽赃自何来,若司必言府,府必言州,州必言县。今后穷赃必以此问,凡奸贪小人闻此求赃来源,日夜忧惧,去邪归正,为民造福,毋自招愆。
一、今此一犯,且如郭桓五部等官,或盗仓库钱粮,或侵欺诸课程,接诸色买求,将此钱物着十二布政司、兵、工、刑、户、礼五部官,着令朝觐布政司等官,假以寄借为由,各带赃钞银两,每部带去不下数千万,及其至司,将前钞银散布所属诸司,不问贫难富户,指此为由生事科敛,异日加倍归还,以此观之,民何生理?
一、福建道御史于敏、北平道御史丁廷举、广东道御史吴贞各人为见问出,审刑司右审刑吴庸等妄指平民,已行凌迟示众,其于敏、丁廷举、吴贞所言诸人,本欲妄指,必是追赃扰民,好于怨诱朝廷,今日识破机会,其实伏罪,当时物本在张,今日却指在李,纵有实寄借者,以一指十加倍者多,所以人各相效,一概扰民。
一、今后行人受差,敢于各处索要相送,犯者处死,与受者同,所以不得已而禁,设若不禁有司敛民与之,所差之人既多,民之生理有限,供给既广,将何以奉?所以严禁,故兹诏示,想宜知悉。